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裁判观点

前言

在今年三月份,北京第三次迎来了“认房又认贷”政策,以此来严格界定二套房。现在戏称,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居住的人,在当地买房结婚堪比两个上市公司重组,资产流动轻轻松松就过千万。所以在婚前或者当婚姻出现危机时,夫妻一方往往会要求另一方写下“忠诚协议”以此来保障婚姻及自己的权益。

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内存续期间恪守忠实义务,一旦违反,过错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甚至支付无过错方违约金、赔偿金的协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协议的效力认定莫衷一是。本文检索部分地区的案例,整理归纳了“有效”“无效”的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裁判观点

一、认为“无效”的部分地区的裁判观点

北京地区

关键词:忠诚协议(2个案例)

裁判观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对于《忠诚协议》应当视该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协议中涉及双方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客观情况的内容,应当结合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协议中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若在诉讼中一方反悔,则不能认定该部分部分生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案例索引:(2014)朝民初字第07259号

上海地区

关键词:忠诚协议(13个案例)

裁判观点:忠诚协议完全剥夺了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且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例检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

南京地区

关键词:忠诚协议(2016年度,2个案例)

裁判观点:忠诚协议基于双方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协议中涉及将违约者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并非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经定到具体的某个人,所以该协议无效。

案例检索:(2015)鼓民初字第7654号

二、认为“有效”的部分地区的裁判观点

沈阳地区

关键词:忠诚协议(1个案例)

裁判观点: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表明“在婚内,如一方出轨,将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是夫妻就双方婚内关系存续期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的书面约定,体现了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案件索引:(2016)辽01民终7141号

佛山地区

关键词:忠诚协议(2015年度,1个案例)

裁判观点:通过对财产权益的限制来维护夫妻双方忠诚的“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条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以此可见法律是规定了以对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来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履行的机制的。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四种严重违背忠诚义务的情形。当事人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自行对需要限制和剥夺过错方财产权益的违背忠诚义务的范围进行约定,其与法律规定的本质内涵相一致。

案件索引:(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905号

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裁判观点

笔者观点

“忠诚协议”虽然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但是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变化,法律的修改等因素迟早会得到“统一”。婚姻关系涉及了人身、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能经过私权利处分,但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应当尊重意思自治,所以针对“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权利处分的约定应当认定有效,而不能对“忠诚协议”全面否定。

建议在“忠诚协议”中,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约定:第一,婚内内债务存在、承担情况;第二,过错方具体存在哪些过错,用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第三,确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针对婚前财产的处分可能会受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影响,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还是应当尊重意思自治的。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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