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喜「盜墓黑幫」侯氏兄弟一案9人終審宣判 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29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侯金髮、侯金海、侯金亮、張保民、李金玉、王紅貴、景春凱、侯金江、原審被告人張成俊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掘古墓葬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等16項罪名案件進行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侯金髮、侯金海、張成俊、李金玉等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4項罪,4人均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保民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盜掘古墓葬罪、開設賭場罪、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侯金亮、王紅貴、景春凱、侯金江等共同或分別犯組織、領導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4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二年、十年、八年,及相應的財產刑、資格刑。

判後,侯金髮等8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張成俊服判。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侯金亮、侯金髮、侯金海、侯金江系同母異父兄弟。上訴人侯金髮在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夥同他人實施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犯罪活動,1995年被運城市公安局(原運城地區公安處)列為重大涉嫌文物犯罪逃犯;上訴人侯金海因犯搶劫罪,於1986年被蘭州市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滿釋放;上訴人侯金亮因犯強姦罪、流氓罪、盜竊罪,於1983年被聞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滿釋放。上訴人侯金亮、侯金海刑滿釋放後,勾結上訴人侯金髮等人,自1993年起,繼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005年起至案發,上訴人侯金髮通過操控上訴人李金玉、李清才(已死亡)、李紅寅(另案處理)組織陳喜貴、陳文慶、張海申、曾建偉、賈斌虎、李江波(均另案處理)大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間,2013年侯金髮註冊成立聞喜縣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年註冊成立弘昌小額貸款公司,由上訴人侯金江擔任法定代表人,通過合法掩飾形成穩定的犯罪集團,進一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先後分別實施盜掘古墓葬犯罪13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致使2人輕微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輕傷;非法拘禁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2起;抽逃出資犯罪1起;倒賣文物犯罪1起;非法經營、破壞村委選舉秩序、破壞性開採礦產資源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

上訴人侯金海2012年成立德潤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進行高利貸違法活動,操控張文奎、楊朝輝、張建林、張楊凱(四人另案處理),組織指揮聶更生、邱雷平、郭學賓、趙海峰、張強、王新平、賈曉偉、閆王衛、崔瑞榮、賈偉(十人另案處理),先後分別實施盜掘古墓葬犯罪6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尋釁滋事犯罪1起;開設賭場犯罪2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3起;非法持有槍支犯罪2支;窩藏犯罪2次3人;有非法經營行為、故意損毀財物行為、尋釁滋事行為、隨意毆打他人行為、破壞村委選舉秩序行為、為索取債務私設非法拘禁場所行為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

上訴人侯金亮以營利為目的,夥同雷毅、魯永勝、劉軍衛(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同步視頻、電話投注的方式在聞喜開設賭場,組織他人參與賭博。2009年到2011年間,上訴人侯金亮與境外賭博集團建立聯繫,先後成為“藍盾在線”“誠信在線”“陽光在線”網絡賭博網站的高級代理,先後組織上訴人侯金江和劉美華、張建軍、王小康(均另案處理)通過計算機網絡開設賭場,併為索取賭債,非法拘禁他人,發展上訴人張成俊和張建軍、王進、張萬紅(均另案處理)等數十人為網絡賭博的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或發展更下一級的代理,形成了一個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賭博犯罪集團。

由此分別以侯金髮、侯金海、侯金亮為核心的三個犯罪集團基於血緣的紐帶,家庭的利益,在違法犯罪中相互支持、相互利用、互為體用、沆瀣一氣,使其違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侯氏三兄弟的組織、指揮下,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88起,逐步控制了聞喜境內的毒品、賭博等行業,並形成了探、盜、銷一條龍的穩定的盜掘古墓葬犯罪集團,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歷史文化資源,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最終在聞喜當地形成了以侯氏三兄弟為首,以張保民、張成俊、李金玉、王紅貴、景春凱為積極參加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侯金髮、侯金海、侯金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利用家族勢力的影響,通過開辦的公司,組織、領導親朋好友、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人員,大肆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取錢財,為獲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危害一方,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依法懲處。上訴人張保民、張成俊、李金玉、王紅貴、景春凱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且上訴人張保民、張成俊、李金玉、王紅貴、景春凱均系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上訴人侯金江多次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依法懲處。其所犯具體罪行亦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中旬,該涉黑社會性質犯罪盜墓團伙的“保護傘”聞喜縣公安局原副局長景益民已被終審判處無期徒刑。侯氏兄弟及其犯罪團伙成員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掘古墓葬罪等均受到了法律嚴懲。該案的終審宣判,體現了山西省在中央領導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打擊文物犯罪專項鬥爭的堅定決心和有力行動,彰顯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 (《山西日報》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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