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判決首例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景洪市法院判决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景洪市法院判决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景洪市法院判决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經過審理後作出一審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是景洪市法院判處的首例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0萬元,到期後拒不歸還,曾某某將被告人王某某訴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並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曾某某於2016年11月23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收到執行通知書後,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支付了5萬元,並承諾於2017年5月30日前將剩餘部分履行完畢。承諾到期后王某某仍未履行,2017年7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扣留提取被告人王某某在租戶李某某處的房屋租金收入10萬元。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某收取了房屋租金13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房屋租金後,並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向曾某某返還的剩餘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而拒不履行,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確認。鑑於被告人王某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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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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