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金融是市场经济中一直都占据着优势地位,为了发展金融业,国家也一直鼓励金融创新,但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市场都造成了不良的冲击,也让很多人遭受了严重损失。为此,国家开始大力查办非法集资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然而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因此查办不足以治本,如果社会公众能够掌握识别方法,彻底抵御非法集资活动,那么非法集资活动就丧失了生存的土壤,对于打击非法集资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贴近现实,特结合个人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经验,从非法集资的法律性质、危害原因、外在表现等方面深入剖析,为广大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参考。

一、法律性质

非法集资活动涉嫌两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者属于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后者则是金融诈骗类犯罪,二者在法律层面有一定的区别,可以简单理解为: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只要能够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不会被集资诈骗行为所累,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数量远大于集资诈骗案,更有利于充分认识,故选择的案例均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二、危害原因

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所以会有很高的限制,是因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资金的安全问题,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是每一个国家、政府的责任,如果财产不安全,那么将影响到公众对国家的信任,所以提供一个安全的财产保存方法是非法有必要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核心在于“保本付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目前只有银行、保险公司是法律允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机构,其之所以法律允许,是因为法律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向国家缴纳高额的保证金,用于确保其吸收来的公众存款能够兑付,切实保障公众财产安全,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机构都没有这方面的保障,因此其随时可能出现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的情况。试想,当公众的财产没有一个高度安全的保存方式,那么社会将会出现何种混乱。

三、外在表现

非法集资者都会巧立名目,用于提高自身产品的优势,获得更广大公众的认可,目前常见的非法集资名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房地产等不动产项目融资。

典型案例:“江苏版吴英案”

该案中,集资者是经营公墓建设及销售的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以对外大量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约定保本付息,年化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吸收资金20亿左右,最终因大量资金投入到公墓建设中,资金难以短期回收,导致数百人的投资难以兑付,最终案发。

基于当今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增值幅度非法可观的状况,个人涉入房地产项目可能存在资金有限、交易繁琐等限制,企业借机设立集中公众资金投入房地产业渠道,打着收益共享的旗号,自然容易吸收到高额资金,而房地产业本身存在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易受政策影响等问题,投资自然难以保障,因此很容易崩盘。

2、投资证券业:

典型案例:“创富汇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中,集资者以收购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资金,再进行投资为理财产品基础构架,承诺保本付息,年化36%左右的巨额回报率,采用大量打陌生电话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但因资金回笼出现障碍,导致理财合同无法兑现,最终案发。

证券对大多数公众来说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所以投资证券的理念也容易吸引眼球,再加上投资证券确实有可能实现高额回报,借此吸收存款也就不是难题,但证券的风险远比房地产等领域要高,自然更容易发生血本无归的可能。

3、经营权转让:

典型案例:“鲁商联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中,鲁商联盟系一家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经营的公司为自身资金需要而成立的专门进行资金募集的经济主体,以与政府合作为背景,投资人防工程经营权为核心,对外签订有限合伙合同的方式,约定保本付息,年化10%左右的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渠道是通过业务员在银行、保险公司的人脉进行募集,但因人防建设本身周期长、经营权出售困难的原因,导致难以履行合同,最终案发。

投资开店做老板的概念对于很多人也有不小的诱惑力,但其中需要付出的成本、精力,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让大部分人望而却步,当投资经营权、代为管理、确保获利的模式出现时,也就打消了诸多投资者的顾虑,吸收资金也就无需费力,但经营本身是存在风险的,一旦集资公司遇到无力抗拒的风险,公众的资产势必会大幅缩水。

4、民办教育:

典型案例:聚智堂培训学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中,学校以投资送课时、投资送旅游、投资送荣誉证书等多种名目,约定到期返本,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获取资金后再投资建学校,采取电话、网络、实体学校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因其开设的学校数量庞大,招募的人员众多,资金出现周转困难,最终案发。

教育的意义众所周知,家长在提高孩子的学习、强化孩子的特长方面的投入总是不遗余力,这方面也就自然成为了非法集资者的关注点,但教育本身并没有太大的经济增长点,办学投入则是需要不菲的资金,所以资金回收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5、投资实业:

典型案例:“中通宏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该案是目前常见的吸收公众存款方式,一般都是选择高新技术项目,以设计理财产品、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等模式,约定保本付息,年化10%左右的收益,通过电话、信息、银行及保险公司代销的方法公开募集资金,因项目本身获益需要较长时间,所以时常出现到期资金无法兑现的情况,最终案发。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也一直很注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众多新兴科技实业也就不乏闪光点,而高科技产业本身存在技术研发、产业建设等多个环节,短期获得高额收益并不容易,所以风险是很大的。此类非法集资案例相对较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非法集资行为的共同属性是以保证本金为基础,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某个公司中,其所设定的收益比例一般为年化10%左右,这个比例远高于存款利率和大多数银行、保险公司产品的利率,相对于银行贷款利率的6%(银行实际贷款利率是变化的,法定为年化6%)而言也并不夸张,非法集资者在迎合公众渴望资金保值、增值,自身又缺乏有效的投资方向心理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过高的回报率不容易获得信任的情节,可谓思虑缜密。

四、集资模式及途径

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其是面向社会广大群众公开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集资者仅仅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如亲戚朋友、本单位员工等小范围人员进行集资,那么是不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主要以设计理财产品、签订有限合伙人合同、签订借款合同等模式,通过大量打电话、群发短信、人群密集区域发放宣传页、网络推广等方式对外吸收资金,最核心有效的方法是以具体销售人员的人脉关系为基础,通过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面向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人群进行模糊推销,因此提醒公众在办理银行业务、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谨慎,不要盲目购买业务员所说的银行合作单位开发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活动的衍生产物。

五、查询与注意事项

之前提到目前我国仅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毕竟社会是一直在进步的,不排除今后会出现其他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因此当面对类似上述模式的理财宣传时可以到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去搜索集资者的资质,看其营业范围内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项目,如果有,那么安全性相对是比较高的。特别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多数非法集资者都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但该证书并非是其公开吸收存款的合法凭证,即便其公司同时具备合法成立、规模宏大、政府合作等光鲜的外表,也不能盲目投资。

社会在不停的进步,可能会出现其他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但只要把握住非法集资的核心性质,掌握查询的方法和途径,那么就不会因非法集资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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