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最痛苦的事,莫過於產權置換房到手,結果辦不了證賣不出去

你以為這是在開玩笑,其實類似事件有很多,下面我們就分析一則案例吧:

2010年,因鐵路規劃需要,市民孔某名下一套建面50平米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當時孔某被告知,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只能按照評估價格200萬元的補償;如果選擇產權置換,則有暗補。由並且置換房是某小區三期的現房,2011年3月份即可辦下房產證,此後若將房屋進行轉手,能賺取比評估價格多一倍的差價。

孔某想了許久,決定選擇產權置換,因為這樣換一套房子轉手能賺錢不說,剛好給孩子買套婚房。

拆遷戶最痛苦的事,莫過於產權置換房到手,結果辦不了證賣不出去

於是,孔某在接受新房後,花錢將房子裝修了一番,做好轉手賣掉的打算。

2011年3月,孔某去辦理產權登記事宜時卻被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告知:他所在小區一期的房產證才辦完,二期也才剛剛開始,三期的房產證,怎麼也得五年之後才可以辦理。

孔某一聽急了,馬上找到徵收部門討說法,結果卻被推來推去說不知道具體細節,他們也只能是根據上級指示工作。孔某又找到那個上級部門,對方也稱不知詳情。

此時的孔某頓感後悔不迭。新房沒房產證肯定賣不出去,自己裝修又搭了很多錢進去,五年之後再辦證,誰知道那時候房地產行情咋回事?

但沒辦法,孔某隻能選擇等著。

像類似事件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一些被徵收人怕補償的錢不夠買商品房,便選擇了覺得覺得保險又省事的產權置換。

但是,有一點請大家一定注意了,產權置換的房產,你在簽署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其中細節,尤其是涉及到產權方面的內容,一定要嚴格把關。

拆遷戶最痛苦的事,莫過於產權置換房到手,結果辦不了證賣不出去

一般來說,一份完善的房屋產權置換協議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產權置換房的地點與面積,如果擁有多套,房屋產權置換,則應當一一寫明具體地點,並對應寫明每一套房屋的面積,包括自有面積,公攤面積等等;

2、產權置換房的單價和差價結算;

3、產權置換房的施工和裝修標準;

4、交款方式以及期限;

5、交房時間以及期限;

6、遲延交款,交房的違約責任;

7、產權置換房的土地證及房產證辦理時限,費用承擔,權責約定;

8、其他根據個案情形應當明確交代的事項。

正常來講,房屋產權置換協議約定的越具體對被徵收人越有利,尤其是遇到產權證不能如期辦理時,詳盡的協議能提高你維權的主動性。因此,徵收開始時,平時就多關注瞭解相關法律信息,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免自己不小心掉“坑”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