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家犬咬傷路人,主人賠償傷者7萬餘元

當今社會,飼養動物成為部分人的生活嗜好,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事件經常發生,那麼動物飼養人如何承擔責任呢?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白某、杜某系夫妻關係,段某與白某夫妻居住區僅一路之隔。2017年6月1日,段某因有事路過白某、杜某家院牆西門門口處時,白某、杜某的院門大開,其家中飼養的狗從院門內跑出來,將段某撲倒後將段某腿部咬傷,後段某當即昏了過去。白某、杜某相鄰的張某聽到喊聲後,從自己的房屋內出來查看,發現段某躺在其與白某、杜某住房之間的道路上,在附近與他人說話的同村村民蒲某聽到喊叫聲後也來到事發地點查看。段某甦醒後告訴是白某、杜某家的狗將其咬傷。段某之子袁某及白某等人將段某送往醫院急診檢查,白某預交押金3000元。同日,段某之子袁某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未發現報警情況,遂與報警人聯繫,報警人稱雙方自行在人民醫院協商解決,不需要民警幫助。同日,段某住院治療,並行胸骨骨折切開復位螺釘內固定術。2017年6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腰椎骨折。段某住院11天,花費住院費37902.05元。

2017年6月1日,段某親屬帶段某前往醫院先後5次注射狂犬疫苗,花費337元。

段某受傷後,急診檢查花費728.27元,出院後門診檢查花費572.58元,其中白某向段某支付門診檢查費700元。

段某稱其為配合治療,花費醫療輔助用品費合計224元(未加蓋印章)。段某為複印病歷花費複印費73.50元(未加蓋印章)。

2017年9月8日,段某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鑑定。2017年9月9日,司法鑑定所做出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段某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的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期為90天。段某花費鑑定費1580元。

後段某將白某夫妻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醫療費39539.50元、護理費14086.25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47724.60元、鑑定費1500元、康復用具費150元、生活用品74元,複印費7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09947.85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白某、杜某應賠償原告段某各項損失75733.09元;二、駁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石河子家犬咬傷路人,主人賠償傷者7萬餘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兩被告應當對原告受傷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複印費、醫療輔助用品費均不是正規票據,且沒有蓋有印章,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複印費73.50元、醫療輔助用品費224元不予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因飼養動物致原告受到損害而造成的損失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