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予(再)受理的几种情形

1、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又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3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永德县信访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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