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鼓励诚信、治理不守信不诚信的“失信”者,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很大作用。这其中,为老百姓普遍知晓的就有“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星级宾馆等等。
按理说,失信被执行人咎由自取,种种不便是因为他们耍赖所致。
但是,社会生活丰富复杂,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原因及失信状态可能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情况会有不同。
今天,我就听到这么一件事,让我决定要写一篇文章。
那就是:
某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的公司,在某个内地法院当了很多回被告,也当了很多回原告;
他当被告时都败诉、成了被执行人;
他当原告时都胜诉,成了申请执行人;
他的被申请执行总数额约为人民币40000000元;
他的胜诉待执行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如果全部都履行、都执行,他还能进账得到执行款人民币60000000元。
换句话说,他的债权远远多于债务。
然而,由于他的债权收不回,他的债务也履行不了,因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他明明是个有着60000000元巨款的富豪,却因为40000000元无法履行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是典型的三角债、连环债,他的履行不能,不是他的主观意愿,更不是他的恶意,只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所致。
那么,像此种情况,能不能系统处理、综合考量、采用“抵销”、“代位求偿”、“受偿权转让”、“统一计量”等法律的、会计的、社会的多角度多手段方式,解开连环债、盘活“诉讼资产”,而不要把有偿债能力的人、有流动可能的钱,都用“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资产的大幕罩起来、使其动弹不得?
有此类情况的人可能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是可以多想想办法;制度设计者们,更可以从源头上作出系统安排。
像本文提到的情况出现并持久存在,确实是很不合理、很不经济的,也违背了设计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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