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微课堂》第28期
当今社会,结婚时女方要求买房,不买房不结婚的情形十分普遍。但是,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后的房屋分割成了很大的问题,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个很特殊的房产分割案例。
【本期案例】
毕先生父母早年逝世,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二老住在一起。老人特别疼爱毕先生,毕先生也非常孝顺,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老人的生活。
2012年毕先生和马小姐结婚,因双方收入水平均不理想,婚后两人依然和毕先生的爷爷奶奶居住在一起。因马小姐一直与毕先生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四人一直关系紧张。
2015年,两位老人自感年岁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的夫妻共同房屋遗赠给毕先生,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他人无关。
2016年、2017年两位老人相继离世,毕先生通过公证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自己个人名下。
2017年年底,马小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毕先生继承的房产。
明明是爷爷奶奶赠送给我的房子
凭什么分给你一半?
但马小姐却起诉到了法院
看这架势,是志在必得了
【双方观点】
马小姐主张:婚后继承的房屋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毕先生主张:房屋属于个人财产,马小姐无权分割。
马小姐说的也是事实
房子的确是在婚后继承的
那么法院会把房子判给马小姐一半吗?
【法院判决】
驳回马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儿是不是有点蒙
的确
这婚姻、房子的情况太多了
而且都颇为相似
为什么这个就这么判
那个就那么判呢?
还是听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热烈欢迎本期嘉宾律师出场
朱大勇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吉林省青联委员
长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七届、第十八届人大代表
联系电话:
13104315678、
0431-85110123
【律师分析】
虽然该房屋是毕先生和马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否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中,毕先生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指定遗产归毕先生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的表述,应当属于明确指定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驳回马小姐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对于诉争房屋,如果毕先生的爷爷奶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等凭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那么该诉争房屋归毕先生和马小姐夫妻共有。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期《家事微课堂》
又该到说再见的时候了
夫妻本是有缘人
只因离婚财产分
虽然法律可以规定财产分割的份额
但是最重要的
还是要珍惜好不容易才走到一起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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