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夫妻一方對外提供擔保,是否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

當債務出現問題訴至法院,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 情

妻子徐某以個人名義替人擔保,後債務出現問題,出借人一紙訴狀將借款人和徐某夫妻二人訴至法院。出借人訴稱該擔保發生在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徐某夫妻連帶償還。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隱瞞丈夫對外擔保,且未收取任何擔保費用。法院向出借人釋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且未獲取任何利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出借人撤回對徐某丈夫的起訴。

評 析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2018年1月1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2、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個人舉債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另一方確認。司法實踐中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審查債務實質,不能一刀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防止夫妻一方惡意被負債。

關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擔保設立擔保之債,2016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覆函雖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但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

夫妻一方對外設立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認定。司法實踐中案情複雜多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認定。擔保分為有償擔保和無償擔保,無償擔保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設立擔保之債且另一方未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在有償擔保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對外設立擔保之債且將擔保所得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該擔保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文字 丨江文君、鮑念煌

「案件分析」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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