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扫黑除恶有何看点?

近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开始分赴各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导工作。据称,这项督导工作为期三年,督导结束后,对各地整改情况,还会适时开展“回头看”。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以指导下级机关办案。许多省份也都公布了一批黑恶势力的典型案例,从这些案例来看,的确触目惊心。

但是,什么是黑社会?什么是恶势力?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看点又是在哪里?小编简单梳理了一下。

这次扫黑除恶有何看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有组织者、领导者,也有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通常层级分明。

2.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暴力手段和以暴力相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打打杀杀,而是越来越隐蔽,表现在以暴力为后盾,采用跟踪、骚扰等“软暴力”手段,或者采用协商、谈判的名义,对受害群众进行精神钳制。

3.经济特征。即具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指导意见明确,有的黑社会头目将家庭资金用于支持的,则其家庭所有财产都可能被认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金,以体现从严从重打击。当然,是否这样认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

4.控制特征。突出表现为对某一地域、领域、行业等的非法控制,对相关人民群众形成了强烈的心理钳制,使其敢怒不敢言,不得不屈从,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巨大破坏。比如对采砂、运输行业、农产品销售等产业链进行控制,排斥该组织以外的人进入,从而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当以上三个特征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时,只要该特征明确,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恶势力团伙

指导意见明确,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也是必经阶段。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程度不同,一旦量变产生质变,恶势力团伙也就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有些时候,对于二者的认定也会存在困难。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恶势力团伙没有组织者、领导者,但一般具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成员基本也较为固定,但相对而言没有那么明显的层级。并且,其非法控制特征并不明显,虽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但远未达到对某一地域、某一行业的群众形成精神钳制和控制的程度。尽管如此,其社会危害同样不可言喻。

这次扫黑除恶有何看点?

三、关于法律适用

刑法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对其认定时,应当先对该组织成员的每一项犯罪活动都进行定罪处罚,再整体看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四项特征。如果符合,则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没有专门的针对恶势力的罪名,因此,只能就其所犯每一罪行进行定罪处罚。但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在判决文书中采用“恶势力”这一表述。

这次扫黑除恶有何看点?

四、与以往有何不同

这次专项斗争与以往的很大不同是,将扫黑除恶与打击“保护伞”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从一些案例来看,有的“保护伞”自己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甚至他们自身则可能担任着村干部甚至人大代表等的职务;有的虽然不是黑社会成员,但是为黑社会所拉拢、腐蚀、“围猎”,从而甘愿沉沦。

还有一种,虽然不是“保护伞”,甚至没有明显的腐败行为,但是怠政、懒政,不作为。这种情形更应警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没有滋生的土壤,如果黑恶势力都能够及时查处,相信它们也难成气候。因此,在扫黑除恶的同时,也要注重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打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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