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後檢察院不予起訴,說情節輕微,那以後能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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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不予起訴,有幾種情形,不管是那種,只要不是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的,都不是罪犯,即使被刑事拘留、逮捕都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四種不訴的情形包括:

一是絕對不訴。當事人根據沒有參與犯罪活動,一切的所謂一“犯罪事實”都是子虛烏有的,必須立即無罪釋放。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是相對不訴。包括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非常之小,這種不訴,不能申請國家賠償,因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是後果不嚴重,可以不入罪而矣。題目中所提的,就是屬於這種情形。

三是疑罪從無。主要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充分認定當事人已實施犯罪,但又不能完全否定,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予以釋放。這種不訴也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四是附條件不訴。

總而言之,只要未經法院判決,就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既然不訴,當然可開到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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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如果檢察院經審查發現該案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用法律專業術語來說這叫做“微罪不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那麼,檢察院做出微罪不起訴的決定以後,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被法律定性為“犯罪分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確定為有罪,也就是說只有法院經過審判才能給一個人定罪,其他任何機關包括檢察院都不能給人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檢察院對你做出微罪不起訴決定,不再把你公訴到法院,自然也就不可能會被法院定罪。因此,你在法律上仍然是無罪之身,當然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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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幫你解答吧。第一,何為犯罪,那就是必須經人民法院開庭判決才能稱為罪犯,判決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能說涉嫌犯罪,檢察機關只是公訴機關和監督機關,不是審判機關,認為你情節輕微,只是不起訴你,當然更無法判定你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犯罪。第二,情節輕微相對不起訴和情節顯著輕微絕對不起訴有區別,但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是相對不起訴,那就是檢察機關認為你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不需要移送法院審判你有罪了。故當然可以開無犯罪記錄證明,不開可以行政訴訟,也可以聯繫@我,私下@加粉可給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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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無犯罪記錄,指公民未曾被法院判刑定罪。危險駕駛罪屬於公訴案件,檢察院不予起訴,法院不會審判的,此次醉駕犯罪行為就不會被定罪判刑。檢察院不予起訴,應是相對不起訴,醉駕者以後檢點自己行為。我是律師,關注社會問題,回答社會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評論與互動,請多給我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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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實際是飲酒駕車情節嚴重的表現,以血液中含酒精100mg中80mg的以上或以下(含本數)作一般飲酒駕車的違法行為或以醉酒駕車情節嚴重以危害駕駛罪定罪處罰。從主觀上講該罪系主觀間接故意,從犯罪形態上講該罪系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達到醉酒的程度仍駕駛機車就構成犯罪。根據此罪在立法機關決定之前醉酒駕車愈演愈烈的情形,由行政處罰上升到以犯罪處理也實屬無奈之舉,立法機關的立意是對醉駕一律嚴處。但是檢察機關以不起訴的方式來處理是濫用檢察權的表現,當然從程序上無可厚非,它是以不起訴的方式終結了刑事訴訟。由於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起訴未經法院定罪,也就沒有確定醉駕者有罪也就沒前科,也就無法開出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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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不能認定為犯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安派出所可以為其開具證明。條件是: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公安機關應拒絕為其開具;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者企事業單位正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理由如下:

行為人涉嫌醉駕(危險駕駛)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處理,無論是相對不起訴還是絕對不起訴,只要是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被不起訴人、公安機關及其他當事人沒有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異議,檢察機關沒有撤銷不起訴決定,均視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而且,我國刑法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機關不得認定有罪”的原則,行為人被不起訴,當然是無罪的。如果這個行為人沒有其他犯罪記錄,單就此事而言,查詢其個人檔案記錄,應該是沒有犯罪記錄的。至於能否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2015年8月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並作出了詳細解釋,其中第14項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個人無權向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業不能向其出具,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者企事業單位正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單位介紹信和有效證件,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


龍江檢察


但向你說想要給酒駕人員去公安局開據犯罪證明,就有些不太懂了,如果是“公方”處理交通肇事,聽由“公方”處理想必開什麼都應該能開得出來。

你若是私人去開(某人灑駕違法記錄)恐怕是要根據公安局提示你要走什麼樣的手續才可以開得出來的(某人灑駕犯罪證明)。



滕光傑


該情況屬於酌定不起訴,即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本質上是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出於法定緣由(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而被免於起訴。被酌定不起訴的人具有案底,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未成年人被酌定不起訴的實行案底封存制度。

依法,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一旦申訴成功被認定不構成犯罪,則無案底。

(李仁漢,重慶法緣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刑辯律師)


李律仁漢


我們的法律有許多就是因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導致難以打擊犯罪。如造假製假,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農藥殘留嚴重超標,販賣病死動物,都以數額多少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以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所以就造成犯罪分子肆意倡狂為所欲為。難道法律非要造成嚴重後果才懲罰的嗎?難道法律不是讓人敬畏的嗎?我認為只有人人敬畏法律,社會才能安定。


新兵166193519


你這種情況無犯罪記錄證明是可以開的,因為對於無犯罪證明是以判決書為準的,無判決書就是沒有構成犯罪,當然法院判決無罪的更能開,但是違法記錄肯定是開不到的,其實違法記錄就是一個笑話,比如你沒有攜帶駕駛證,就是違法行為,就是有違法記錄。如果派出所較真,你因為沒有攜帶駕駛證就是違法,就不能說你沒有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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