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家長心生怨氣殺害女兒同學 該承擔怎樣刑責?

據媒體報道,9月21日16時許,瑞安警方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小學三樓一廁所內,有小孩受傷。接警後,處警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6歲,仙降街道人)。被害人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於當日19時許死亡。

經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交代了因其女兒週三在學校與葉某發生口角時被打致眼部疼痛(傷勢輕,未就醫,正常上學)而心生怨氣,為此於21日下午攜帶水果刀到學校尋找葉某報復,用水果刀傷害葉某。

現林某某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律師說法:家長心生怨氣殺害女兒同學 該承擔怎樣刑責?

有網友爆料兇手疑為精神病,這會對該案的定罪量刑有啥影響嗎?林某某該承擔哪些刑事責任呢?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梁雅麗就此進行了解讀。

梁雅麗律師表示,如果這個兇手存在精神病患者的可能,需要經過權威的司法鑑定,確實是精神病人的,其刑事責任的承擔是有限的,因為其不存在犯罪故意。

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並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著眼於精神病患者的行為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1、無論什麼性質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須經法定的鑑定程序鑑定,從而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行為能力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3、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節。

對於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梁雅麗律師表示,我國刑法第18條專門規定了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二)、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限制性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刑法典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家長心生怨氣殺害女兒同學 該承擔怎樣刑責?

律師簡介:梁雅麗律師,資深刑辯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京都刑辯八傑”之一。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委員會委員、法制晚報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報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報首席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理事。先後榮獲《方圓律政》“2014年度刑辯律師”稱號、中國企業報“2017助力金融風險防範人物”大獎、法制晚報2017年度刑辯律師大獎、2017年度公益普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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