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澤偉被槍決定在27日

就在剛剛,據知情人士稱,造成米脂9名學生死亡的米脂“4·27”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將與9月27日執行死刑。 ?

赵泽伟被枪决定在27日

故意殺人犯趙澤偉,曾用名趙偉,男,漢族,1990年1月20日出生於陝西省米脂縣,中專文化,無業,住米脂縣城郊鎮趙家山村155號。

罪犯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自認為在陝西省米脂縣第中學就讀初中時受同學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產生報復初中同學之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趙澤偉先後在網上購頭了5把刀具,並預謀作案。因未找到欲報復的初中同學,趙澤偉將報復日標轉為米脂三中在讀學生。同年4月27日17時許,趙澤偉攜帶事先準備的3把刀具全米脂縣北廣]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學生放學18時14分,米脂三中學生放學後湧人北門]洞東側的城隍廟卷,趙澤偉見狀掏出尖刀,迎面沖人人流,自西向東連續捅刺途經學生,致被害人豆某某等9人死亡;被害人姬某某等4人重傷;被害人姜某某等7人輕傷;被害人劉某在避險中右足骨折,構成輕微傷。後聞訊趕來的米脂三中教職工及學生將趙澤偉制服並移交出警的公安人員。

罪犯趙澤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澤偉因T 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並遷怒無辜,蓄意報復曾經就讀初中的在讀學生,在公共場所持刀瘋狂捅刺,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動機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

本院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以罪犯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罪犯趙澤偉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同意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核准對罪犯趙澤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本院於二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米脂縣將罪犯趙澤偉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赵泽伟被枪决定在27日

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www.0375888.cn/news/guonei/2018-09-26/35705.html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