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法釋義|第二十條:規定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及其稅收優惠

会法释义|第二十条:规定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及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條文釋義】

❒ 本條是關於紅十字會接受捐贈及其稅收優惠的規定。

一、關於捐贈的主體

向紅十字會捐贈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我國境內的捐贈主體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境外的捐贈主體主要有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海外華僑以及港澳臺同胞及一些外國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從民法的角度去理解。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不僅包括我國境內的公民個人,也包括港澳臺同胞,華僑華人及外國公民;法人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各類非法人的社會組織。

二、關於捐贈的款物

(一)捐贈人在向紅十字會捐贈時,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捐贈財產必須具有合法性,財產的來源、取得和佔有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捐贈人對其捐贈財產必須依法享有處分權。向紅十字會的捐贈是對財產的無償轉讓,因此捐贈的財產必須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三)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財產形式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四)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並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三、關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紅十字會在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這是紅十字會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捐贈票據是指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用於人道事業的捐贈款物時,向捐贈人開具的憑證,有三個作用,一是表明紅十字會收到捐贈款物的收據,是紅十字會加強內部監督的舉措;二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是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憑證,捐贈人收到捐贈票據後可憑此向稅務部門辦理稅收優惠;三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對紅十字會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根據財政部2012年公佈的《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是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屬於財政票據;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紅十字會開具捐贈票據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是合法性,即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不得開具本單位的收據,更不得打白條。

二是有效性,即票據應具備相關法律規定的全部形式要件,並經簽字蓋章。

三是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四、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情況的處理

現實中,有些捐贈人以匿名方式進行捐贈,也有一些捐贈人向紅十字會明確表示不要開具捐贈票據,遇到這類情形,不能據此追究紅十字會的法律責任。但是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和規範使用這一部分捐贈款物,做好相關記錄以備查驗。保證捐贈人合法權益。

五、關於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和支持捐贈人向紅十字會進行捐贈並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對紅十字會的自願、無償捐贈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待遇,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有些國家是在專門法律中對減稅、免稅的情況作出統一規定,有些國家的規定散見於單行的紅十字會法中,總體指導思想是體現國家對於紅十字事業的鼓勵與支持。

由於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均是由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通過紅十字會進行的公益性慈善性捐贈,稅收優惠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