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小百科·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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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小百科:本条是对信访管辖权争议问题的规定。行政管辖权分为三类:(1)级别管辖,即以行政层级为标准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权限和分工。(2)地域管辖,即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权限和分工。(3)特别管辖,主要有:第一,共同管辖,即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都具有法定的行政管辖权;第二,移送管辖,指已经受理某一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发现其对该行政事务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依法将该行政事务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三,指定管辖,指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将某一行政事务指定给某一行政主体管辖。信访事项的受理同样面临着行政管辖权的三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于信访受理机关的管辖争议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原则,不能包含以上的特殊管辖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也不能解决实践中特别管辖造成的所有复杂问题。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在特殊情况下信访事项受理职责的继承。政府机构改革往往会引起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情况。此时,也就发生行政管理职权的继承问题。例如,由原国家经贸委承办的信访事项,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的事项,目前就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涉及经济运行方面的事项,则应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受理;而涉及流通领域的事项,可能就需要商务部来继续行使相应职权并受理。

本条体现了行政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其中:

1.行政主体分立,指的是一个行政主体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分立一般有两种情形:(1)新设式分立,即撤销原行政机关,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2)派生式分立,即原行政机关存续,分出部分设立一个以上新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主体分立,“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分立后,继承了该信访事项所涉及职权的那个新的行政机关。

2.行政主体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集合为一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合并一般也分为两种情形:(1)创设式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归并为一个新的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撤销;(2)吞并式合并,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吸收被合并的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存续,被吞并的行政机关消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变更属于该情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是变更后的新的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撤销,即一个行政机关的主体从法律上丧失。行政主体撤销,分为两种情形:(1)该行政机关被解散,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为原行政机关的撤销机关;(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已满,在这种情况下,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主体为授权机关。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小百科:本条是关于重大信访事项应急报告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1款中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主要是指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或者事件紧急,以及有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行为等的信访事项和信息,如果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理,就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巨大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要时”是指事出紧急,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尽快采取果断行为就可能造成事态扩大,不利于控制局面的情况。

《信访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小百科: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仅仅履行报告制度是不够的。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接到报告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但是,有关行政机关在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时,必须注意:第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否则将构成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第二,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律允许的措施,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需要严格依法办事,否则,不但不可能控制事态,处理不慎还可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第三,采取的措施必须及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信访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小百科:本条是对办理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此类事项一般不适用强制性的程序,不一定启动信访调查,主要由有关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办理。行政机关应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对符合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情形,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与奖励。

《信访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小百科:回避制度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本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人员回避的条件有两个: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因此获得利益或者受到损害,包括与信访事项和信访人有利害关系两种情况:(1)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该信访事项的信访人或者信访人的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第二,这种利害关系是直接的。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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