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萬億美元,數字貨幣有機會爲富豪們,提供避稅條件嗎?

“窮人割肉繳稅,富人花式避稅”。

21萬億美元,數字貨幣有機會為富豪們,提供避稅條件嗎?

​但是,當CRS(共同申報準則)遇上新個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那些在國外開金融賬戶轉移資產或避稅的富人們可能面臨著補繳稅款的局面。

21萬億美元,數字貨幣有機會為富豪們,提供避稅條件嗎?

從本月起,中國將首次與其他國家交換CRS(海外金融賬戶共同申報準則)信息,而一旦被列入高風險的納稅人,在面臨鉅額資金來源不明審查的同時,還得補繳大額的個人所得稅。

其實早在2017年9月,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盧森堡等“避稅天堂”就已經進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換。而在中國,按照此前計劃,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都在今年9月同其他CRS參與國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換,此外還包括新加坡、巴哈馬、巴林……,共47個國家和地區。

說到了避稅,自然想到了逃稅,尤其隨著數字貨幣的誕生,其高流動性以及匿名性,使它成為了富豪轉移資產的最好方法。

雖然大多數人對區塊鏈、數字貨幣仍較為陌生,但是和真實貨幣相比,利用比特幣轉移資產的方法反而相對簡單,如同買賣股票一樣,只要用本國貨幣買入比特幣,在國外交易平臺賣出,最後換成美元即可。

有人擔心比特幣的價格高昂、價格波動大,但通過比特幣轉移資產的手續費,比起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產要便宜的多。而且比特幣的價格也是有一定成本,即電力成本、算力成本、加之全球有幾百萬礦工背書,其幣價相對穩定,近期一直在六千美元至七千美元間橫盤。總的來說,購買比特幣已經可以保證資產的穩定。

那麼,比特幣在國內屬於資產範疇嗎?如果是,自然需要納入徵稅核查的範疇,但如果不是,富豪們完全可以通過此種方法再度轉移財產。

是不是呢?根據2013年中國央行對比特幣的定義,明確比特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而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1萬億美元,數字貨幣有機會為富豪們,提供避稅條件嗎?

​由此可得知,“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這是央行對比特幣進行的一次定義,屬於“規定”。同時由於商品屬於財產,因而可推測虛擬商品也就屬於虛擬財產。

但是注意,這裡是財產,資產屬於財產範疇,而監管的範圍是資產,所以單看這方面是有漏洞的哦。

另外,央行和其他國家機構及法律部門並沒有對於以太坊、EOS等數字貨幣進行明確的界定。因此如果新個稅法案要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最適格的應該數比特幣,其他的數字貨幣則很難判斷是否能歸入虛擬財產的範疇。

So,最近BTC、EOS大漲會不會是國內在轉移資產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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