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和上訪的區別

信訪是通過書信反映情況,而上訪是直接方面進行反映。

上訪,是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並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也是上層政府瞭解民意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包括中國在內許多國家的表達形式。

根據上訪的事件起因(理由)上訪分為有理上訪和無理上訪,但總的來說上訪多是因問題在當地政府得不到解決或解決不合理而引起,針對的往往是權力和資本結合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例如貪汙腐敗、黑惡勢力與政府勾結,因此針對上訪者的暴力事件時有發生。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表示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受理越級上訪。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信訪基本解釋:群眾來信訪問的簡稱

根據修訂後的《信訪條例》,信訪人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 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2. 依法信訪不受打擊報復的權利;

3. 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

4. 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5. 就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面答覆的權利;

6. 要求對辦理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迴避的權利;

7. 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權利;

8. 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得到獎勵的權利;

9. 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

10. 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信訪人應當如何提出信訪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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