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標題「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不等於一律不用

公文標題用不用或能不能用標點符號,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都沒有涉及這一問題。公文標題“一般不用標點符號”的規定見於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之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當時一些黨政機關發佈的公文,在標題中存在濫用標點的現象。這一規定對規範和簡化公文標題無疑是必要的,但對它的理解不能絕對化。

從辯證的角度講,有“一般”就會有“特殊”,而且在實際公文辦理工作中,確有必須使用標點符號的“特殊”情況存在,例如《關於做好全省教育系統“六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魯教法字〔2013〕2 號)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魯辦發〔2012〕25 號)中的引號和圓括號的使用。

標題中究竟用不用標點符號,關鍵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內容。可用可不用的,堅決不用;但是該用而不用,也是錯誤的。那麼,究竟哪些情況必須使用標點符號呢?

一是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外,書名、篇名、報紙名、刊物名等也應使用書名號。

如武漢市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 年度〈長江日報〉發行工作的通知》,將“長江日報”外的書名號去掉顯然不妥。

二是公文標題中出現的簡稱或具有特定含義的詞語應使用引號。

如《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2012〕43 號),其中“十二五”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簡稱,採用引號予以標明是必要的。如果使用全稱,會使原已較長的標題更顯冗長。再如《國務院關於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3〕70號),其中“兩大平原”屬於具有特定含義的詞語,需用引號標示以示強調。

三是當公文標題或者標題中的某一部分需要註釋或說明時要用括號。

公文標題中使用括號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括號裡的內容是對整個公文標題的註釋或說明, 它與標題同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此時須特別注意,不能將括號裡的內容寫在書名號之外,如《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魯煤安管〔2013〕11 號)。另一種是括號裡的內容是對標題中某一部分的註釋或說明,如《關於印發山東省2013 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招委〔2013〕8 號),其中“夏季高考”如果不用括號予以標註,就會造成表意上的混亂。

四是有些符號如連接號、間隔號等不能隨意刪除。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2013—2017 年機動車排放汙染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53 號)和《山東省教育廳共青團山東省委山東省少工委關於開展“我的夢·中國夢” 第八屆齊魯少年兒童書信文化活動的通知》(魯教基函〔2013〕12 號)

引用公文標題也須謹慎

施學雲 王永春

《秘書》雜誌2013年第12 期、2014 年第1~2期連續刊發文章,多視角探討公文標題。筆者讀後受益匪淺,更感到標題在公文擬製應用中的重要性。當讀到《公文標題“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不等於一律不用》一文時,覺得作者所言甚有道理,同時也發現該文在引用公文標題舉例分析時,存在一些瑕疵。這些瑕疵在公文應用實踐中可能較為普遍, 有時也不覺得是問題,但從公文的高標準要求來說,頗應予以重視。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中辦發〔2012〕14 號),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需要引用公文標題,或作為某項政策研製、計劃安排依據,或作為某種客觀性陳述。公文標題的引用,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直接引用。直接引用時,須嚴格遵循這一結構性要求,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同時,公文標題要加書名號,且註明文號。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 號)。

二是間接引用。間接引用時,可省略文種,突出發文機關和公文主題,多見於新聞報道,如“新華社北京11 月25 日電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這裡結合該文病例分析如下:

1. 《關於做好全省教育系統“六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魯教法字〔2013〕2 號)該例中公文標題引用缺少發文機關名稱。

應改為: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全省教育系統“六五”普法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魯教法字〔2013〕2 號)

2. 《關於印發山東省2013 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 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招委〔2013〕8 號)問題同上。其實“意見”本身就是法定文種,這裡不作討論。

應改為: 《山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2013 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 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招委〔2013〕8 號)

3. 《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魯辦發〔2012〕25 號)該例中“辦法”是一種規章制度,不是法定文種,不適合作為公文標題來舉例,後面標出文號也不恰當。類似的還有條例、規劃、綱要、方案、細則等,引用時同樣需要注意。上例可修改為:

《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魯辦發〔2012〕25 號)

4.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魯煤安管〔2013〕11 號)

該例應改為:《山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煤安管〔2013〕11 號)

5.武漢市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 年度〈長江日報〉發行工作的通知》

該例中引用公文標題亦有欠缺。或者將發文機關置於書名號內,保持公文標題完整性;或者按間接引用處理。另外,經百度查詢,雖未看到文件原件,但根據有關新聞報道,該文件似應是武漢市委、市政府秘書機構聯合發文。

應改為:《中共武漢市委辦公廳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 年度〈長江日報〉發行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明確指出,公文擬製必須注意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格式規範。公文標題引用看似事小,實則關係到公文寫作與應用的嚴肅性,這就提醒我們在秘書教學與研究中注意規範性、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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