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專利費「火燒」中國廠商 中國製造亟待成爲中國創造

DVD專利費“火燒”中國廠商“中國製造”

亟待成為“中國創造”

——DVD專利費糾紛案對我國企業應對跨國公司

專利壁壘的啟示【案情簡介】

世紀之交時,我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DVD設備生產國。2001年,全球的DVD產量是2 600萬臺,其中我國DVD的產量就佔1 000多萬臺,佔三分之一強。在國內,2001年DVD設備的銷量大約為400萬臺,佔世界生產和消費總量的四分之一。正當我國的DVD產業形勢看上去一片大好的時候,這棵初長成的製造業的“大樹”卻招致了一股來勢兇猛的跨國巨頭颳起的專利侵權“旋風”。

1999年6月,正是DVD開始在市場上流行的時代,6C(由日立、松下、JVC、三菱、東芝、時代華納6大掌握DVD核心專利技術巨頭組成的專利聯盟組織)宣佈“DVD專利聯合許可”聲明,要求世界上所有生產DVD的廠商必須向他們購買“專利許可”。2000年11月,6C又出臺“DVD專利許可激勵計劃”, 表示在2001年5月1日前執行專利許可協議的企業,可以享受25%的價格優惠,並開始與我國DVD企業就專利費繳納進行談判。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國的3 864臺DVD機,被飛利浦公司向當地海關申請扣押,其依據是這些產品未經專利授權;2002年2月21日,惠州德賽公司的DVD機基於同樣的理由被德國海關扣押。至此,專利費之爭走上國際貿易前臺,逼迫出口量佔世界DVD總產量70%的中國DVD企業直面此問題。

2002年3月8日,6C發出最後通牒稱,中國DVD企業務必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與6C達成DVD專利費交納協議並繳納專利使用費,否則他們將提起訴訟。2002年4月19日,6C與中國電子音響工業協會達成協議,我國公司每出口1臺DVD,將支付4美元專利使用費。2002年11月,持有DVD專利的6C再次提出要求:2003年中國的內銷DVD也得交專利費,要價每臺12美元。隨後,中國電子音響工業協會又與3C(由索尼、飛利浦、先鋒公司組成的專利聯盟組織)簽訂每出口1臺DVD播放機向其支付5美元的專利使用費協議。此外,1C(湯姆遜公司)收取每臺售價的2%(最低2美元)的專利使用費,杜比公司每臺收取1美元的專利使用費,MPEG-LA專利組織(由16家企業組成)每臺收取4美元的專利使用費(2002年調整為2.5美元)。

每臺高達16~19美元的專利費,讓前幾年還在央視爭奪廣告標王的中國DVD廠商淪為代工,國產品牌大量消亡。而且,由於DVD專利技術的高度擴展性、中國製造企業在世界上迅速膨脹的市場份額和專利保護的落後,加上專利費收取的順利,受DVD事件的啟發和影響,外國廠商對我國的電視機、U盤、光盤、光盤刻錄機、數碼相機、摩托車等生產廠家也提出了徵收專利費的要求,而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當時可能很快會波及PC、移動通信、生物醫藥等高科技領域及相關主導產業。這種情況引起了政府、產業以及媒體的高度關注和擔憂。隨著DVD市場的成熟,價格大幅下降,沒有調整的專利費成為中國企業肩上越來越緊的枷鎖。“中國企業出口一臺售價32美元的DVD只能賺取1美元利潤,而交給國外企業的專利費卻高達60%。同時,6C、3C等專利聯盟在與國內企業簽訂的協議中共有近3 000項專利,在普通DVD裡有用的不到10%。”伯倩.DVD專利費之爭:中國製造業的蒙羞\[J\].競爭力,2007(6). 這種在出賣專利時不加細分,捆綁收費的做法,引起了國內DVD業界的不滿。

2004年6月,無錫多媒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多媒體”)拍案而起,正式在美國聖地亞哥市的加利福尼亞州南方聯邦地區法院遞交起訴書,狀告3C專利聯盟,指控其目前針對中國DVD企業的徵收專利費行為,違反美國的《謝爾曼法》以及加利福尼亞州壟斷法等法律,並要求判決3C部分專利無效以及無法執行,並追償超過30億美元的專利收費。無錫多媒體訴稱:第一,3C的固定專利價格違反了專利費要根據體系的浮動進行調整的法律條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專利的專利分析報告證實了3C違反專利池只能包含必要專利的基本原則;第三,連續對於無錫多媒體有限公司專利授權申請的無理由拒絕,造成不公平授權的使用;第四,集體壟斷市場,高價格授權或不授權,違反壟斷法。

2004年12月23日,加利福尼亞州南方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但由於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並未予以正式立案。同年12月28日,東強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強數碼”)以同樣訴訟理由狀告3C,代表我國部分DVD播放機生產商、銷售商進行集體訴訟,訴稱3C對其徵收的專利費超過國際通行的3%~5%的 標準,已經構成專利濫用。

2005年4月,飛利浦向美國法院提出撤銷無錫多媒體和東強數碼起訴3C的動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南區地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不予立案。

同時,香港東強電子集團(東強數碼的控股公司)在德國對飛利浦公司提起專利無效訴訟。2005年5月,飛利浦公司在香港反訴東強電子集團及其13家附屬公司專利侵權和違反專利許可協議、欠交專利許可使用費。2005年6月15日,德國法院就香港東強電子起訴飛利浦專利無效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飛利浦的歐洲專利EP0745307在德國範圍內無效。

在多起訴訟壓力下,2005年3月10日,6C突然表示將降低中國DVD專利費1美元,但是中國企業並不領情。儘管兩個國內企業在美國起訴3C一案並沒有被美國法院立案受理,中國方面由知識界出面,在國內又展開了維權行動。

2005年12月4日,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單曉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朱雪忠、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5位知名教授針對3C專利池中以飛利浦公司為權利人的“編碼數據的發送和接收方法以及發射機和接收機”中國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12月10日,5位教授與飛利浦公司簽署聯合聲明,飛利浦公司決定將該項專利從3C專利聯營許可協議的專利清單中撤出,並表示對此項中國專利不再主張權利,5位教授同意撤回對該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雙方還就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公平競爭發表了聯合聲明。

【案例評析】

在WTO框架下,關稅壁壘日漸削弱,但技術壁壘與知識產權壁壘卻高高豎起。發達國家憑藉其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企圖壟斷並不斷擴大其在科技和經濟方面的利益保護範圍,從全球市場中攫取利潤。DVD專利糾紛案實質上是跨國公司利用專利技術壁壘,企圖通過徵收高額專利使用費來壓制中國製造企業的發展,以達到其壟斷市場目的的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是一柄雙刃劍,合理用之,可以促進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被濫用的時候,就會限制競爭,阻礙創新。

總結整個DVD專利費糾紛案件,我國政府與企業可以從中獲得以下啟示。

一、DVD專利費徵收違反專利權窮竭與“平行進口”原則

所謂“平行進口”是指專利權人在A和B兩個國家均擁有專利權,在專利權人許可在A國製造的產品合法售出後,是否還能另行在進口的環節向B國進口該產品的個人或單位收取專利費。一般認為,在製造過程中專利權人收取了專利費以後,可以再次在已經就該產品申請專利的國家的進口環節收取專利費定義為“不允許平行進口”,其理論基礎是專利權窮竭中的“國內用盡”;反之,認為不能再次在進口環節收取專利費定義為“允許平行進口”,認為專利權窮竭是指“國際用盡”。對於到底採取何種立法設計,國際上並沒有統一做法。一般歐美等發達國家基於其技術保護與市場壟斷的目的,均主張“不允許平行進口”,而發展中國家基於技術引進的需求,一般法律都規定“允許平行進口”。TRIPS協議對此則沒有作出硬性規定,而是賦予了成員方以自由設定權。

從我國當時的《專利法》規定來看,並沒有作出有關平行進口的禁止規定,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則為許可”的原則,可以說我們國家法律是允許平行進口的,在我國境內以禁止平行進口和進口DVD部件為理由向我國企業索取專利費是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同時,我國企業再從國外購買相關的DVD零部件之時,供應商已經就這些產品向權利人支付專利使用費,我國企業無非就已經支付專利費的零部件運回國內進行簡單“組裝”,並沒有可專利的“使用”行為,6C、3C等專利聯盟組織進行重複收費也於法無據。

此外,有人認為我國生產的DVD出口到6C和3C擁有專利權的國家和地區,又構成了“二次平行進口”,也應當支付專利使用費,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暫且不去考慮這種所謂的“二次平行進口”的論據是否合理,“即使我們出口的DVD行為被算作‘平行進口’而且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我們也只應按照出口到美國或者其他有明確有禁止平行進口法律條款國家的DVD數量和存在的專利數量來繳納專利費(3C和6C在那些國家已申請了大批的專利並有授權的前提下)。當出口到其他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沒有禁止平行進口的國家時,就不需要繳納任何專利費。”錢以能.DVD專利侵權事件中的平行進口法律問題\[J\].集團經濟研究,2006(26). 而6C、3C等專利聯盟組織不分出口地區,一攬子收費的做法,實際上是專利收費中的“暴力行為”。

二、我國企業應當加強自身的專利儲備,以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企業加強自身的專利儲備,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是應對跨國公司專利濫用的重要砝碼,而加強專利技術儲備的策略除了企業自主技術研發與創新,我們還可以通過購買相關專利、實行交叉許可甚至是獲取獨佔許可等方式來實現。長期以來,我國在信息產業科研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取得了一些具有標誌意義的成果,但是不能否認我國原創科技力量的薄弱。不僅僅是當時的DVD行業,就是現在的電子產品如數碼相機、數字電視、PS機等領域,我們的自主研發能力以及擁有的專利數量尚不容樂觀。DVD專利費糾紛案中,飛利浦等專利聯盟對我國DVD企業發難的背後隱藏著中國製造業核心技術匱乏的危機。正是因為我國DVD製造企業普遍缺乏自己的DVD機核心技術,如光頭、機芯以及解碼芯片等,全部需要從發達國家進口,才在今天“以技術與專利劃分天下”的商業戰場上任人宰割。因此,在我國企業整體研發實力相對薄弱的條件下,依靠企業在短時間內通過自主研發積累大量的核心專利技術舉步維艱,因此,針對當前跨國企業頻頻專利施壓的緊迫形勢,依靠“買”或“換”以及“租”專利的策略未免不是可行的應對之策。

當然,以購買專利等方式來應對跨國公司的專利壁壘畢竟只是權益之計,力爭在核心技術的研發上取得突破,獲取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以增強在技術標準和專利池中的發言權,才是我們的根本之策。通過自主創新,掌握核心技術,就可以繞過國外的專利池或者加入專利池以獲得交叉許可,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徹底改變目前的被動局面,從根本上遏制國外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濫用。無論是以低廉的成本與價格優勢搶佔市場,還是動用輿論甚至政府的力量來進行專利費用談判,都不能保證我國DVD行業乃至製造行業持久穩定的發展,我國製造業的當務之急是努力實現技術本土化,推進產業技術自主知識產權體系的建立。當然,這項任務任重道遠,需要我們不斷為之努力。

三、熟悉新競爭環境下的知識產權遊戲規則,行業集體應對跨國巨頭的知識產權壁壘

目前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對我國企業限制手段主要有:憑藉其技術優勢對我國收取鉅額專利費,迫使我國生產商提升成本,從而喪失競爭力;在我國高新技術領域“佈雷設陣”,進行大規模的專利“圈地運動”,從而對我國企業的發展形成技術壁壘;通過“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強化其技術壁壘,降低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等。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企業的相關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主要表現在對相關國際條約和發達國家的法律以及知識產權遊戲規則缺乏應有的瞭解。在3C、6C對我國DVD徵收專利費過程中,我國企業在沒有進行調查和檢索的情況下,就全盤接受其一攬子高額付費許可。因此,我國企業應在銳意創新、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運用好知識產權這個商業戰爭武器,及早地將自己的技術申請為專利;在遭遇跨國巨頭的專利費徵收戰時,要運用法律的武器進行應對,做好專利池的檢索與審查工作,同時注意發揮行業協會和集體作戰的作用,在談判中儘量增重我們的砝碼。

針對跨國公司的專利壁壘,由於對方往往是實力雄厚、控制技術標準的世界商業巨頭,甚至是商業巨頭組成的強強聯盟,我國企業在應對其專利許可、標準談判時往往因為雙方實力過於懸殊而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有必要從“單打獨鬥”走向“眾志成城”,依靠行業組織來尋求集體應對。相對於政府部門來說,行業組織對於行業的狀況更熟悉,可以更好地組織企業進行應對。行業組織可以作為企業群代言人,直接與國外的行業組織或國外政府進行交涉,可以更為直接地表達企業群體的意見;相對於單個企業來說,行業組織在國內的活動也有很多的優勢,比如組織科研部門進行協作,組織專家及相關部門共同應對等。

國務院國有資產委員會2006年公佈的《重視發揮行業組織在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的作用》報告中提到,行業組織在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可以發揮以下作用:加快信息網絡建設,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組織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參與國際標準組織的活動;組織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推進行業技術進步;組織力量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情況進行研究;提出具體的對策建議;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普及工作;遇到問題,及時組織企業聯合行動積極應對等。

四、完善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則,規制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專利濫用行為

“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應當同時包含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權利濫用兩方面的內容,這在專利許可領域表現為要權衡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利益以及相關市場主體的私人利益和市場的公共利益。”張平.入世後我國知識產權重大涉外案件研究[EB/OL].(2009-07-22)[2009-10-04]. http://www. fengxiaoqingip. com/ipteseluntan/luntan1/lt1baohu/20090722/4825_33.html. 專利權本身就是一種合法的壟斷,但這種壟斷在專利許可過程中如果被濫用,使原本合法的壟斷超過了專利法允許的界限,從而演變成專利權濫用,就觸犯了反壟斷法。

具體到本案中,6C、3C等專利聯盟組織主要存在以下諸多專利濫用的行為。

(一)專利池包含許多過期專利、無效專利、非必要專利

6C和3C據以向我國DVD企業徵收專利費的專利池中共有3 000項左右的專利,而且正是以這全部的3 000項專利為基礎進行計價來徵收費用。但是在這全部的3 000項專利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專利在我國屬於尚未授權專利、已經過期專利等垃圾專利,去除這些不符合專利池條件的所有垃圾專利,真正實際有效並被我國企業使用的專利可能不過僅僅10%左右。

(二)專利許可使用費價格過高

根據6C、3C等專利聯盟組織與我國企業達成的最終協議,我國企業每出口一臺DVD,需向6C繳納4美元的專利費、向3C繳納5美元;另外還需向1C繳納2~2.5美元、杜比公司每臺收取1美元、MPEG-LA專利組織每臺收取4美元 (2002年調整為2.5美元)。跨國巨頭通過各種形式向中國企業收取的專利費,合計平均收費是每臺19.7美元左右,佔到每臺DVD售價的50%~60%。而按照國家通行的慣例,專利使用費的收取比例應當佔售價的3%~5%,這個比例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美國法院的確認。更為重要的是,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中,專利費一般是按比例收取,但當初我國DVD廠商與6C、3C的談判結果是按絕對數來收取。當DVD售價不斷降低,而專利使用費卻雷打不動時,我國DVD企業終於深陷泥潭而不能自拔。

無錫多媒體在美國起訴飛利浦公司的直接原因便是之前自己對以飛利浦為首的3C提出合理的專利使用許可卻遭到拒絕,這實際上已經構成反壟斷法的不公平和歧視性授權使用。無獨有偶,之前四川鼎天集團投資2億元建設的DVD產業園,最終因為無法獲得3C的專利使用許可而關閉全部生產線,數億資產付諸東流。從商業戰略上分析,跨國巨頭超高價許可、拒絕許可的原因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而在於以此設置專利壁壘,從而打壓、拖垮中國的DVD製造企業,獲得壟斷中國市場的目的。

專利權濫用是知識產權濫用最典型的違法形式,處上述列舉情況外還包括濫用技術標準、一攬子許可、獨佔性返授、歧視性授權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諸多形式。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知識產權濫用尤其是專利權濫用給予嚴格的立法規制,以避免因此而導致的限制市場競爭、阻礙技術創新的後果。跨國公司由於一般擁有多項核心技術或核心專利權,所以往往利用這種優勢,在許可我國企業使用其專利時,附加多種限制或不合理條件,以打壓競爭對手,實現獨佔廣闊市場的商業目的。在與跨國公司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我們存在的問題往往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餘,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防範不足。時至今天,我國對於知識產權反壟斷方面的規定也僅在《反壟斷法》附則中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並無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規則。這對於我國企業反對跨國公司在我國的專利權濫用、設置不合理的技術壁壘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知識產權反壟斷規則的出臺意義重大。

■ 撰稿人/李偉華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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