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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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这样“执法” “忠法”的标签,使得检察官在大多数人眼里成为了“铁包公”的形象,是“会想方设法把犯罪分子送进监狱”的法律卫士。

近日,鲁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却充当了一回“和事佬”的角色:对一初中男生的“犯错行为”进行积极调解,使得双方家属“冰释前嫌”。

编者本以为这是一起司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案例,是司法温情的体现;不想这“犯错行为”竟是“犯罪”,这“冰释前嫌”竟会让人“如坠冰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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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鲁山检察院的“冰释前嫌”

1、16岁少年强奸17岁少女被检察院“冰释前嫌”

近日,一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出现在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

初看文题,以为是检察官心系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问题,对初中少年的“犯错”行为进行了及时的纠正,彰显了司法人员执法的人性化。虽然不知道文章标题中提及的“犯错”是什么错,何以惊动到人民检察院,但看到鲁山县检察院“网开一面”的执法使得双方家属“冰释前嫌”,估摸着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

谁知点开文章后,看到的却是“16岁少年强奸17岁少女”这样刺眼的描述。

根据该文章描述,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7月24号,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鲁山检察院收到“执法为民,情系少年”锦旗

该篇文章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在网络流传开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鲁山县检察院 冰释前嫌”等关键词一度窜上了微博热搜榜。

网友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调解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是在和稀泥;即使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问题,宣传出来不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引起舆论争议后,该篇文章已删除。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

就该文章引发的舆论争议,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开会研究。

2、“冰释前嫌”之前,已有“握手言和”

9月22日,有媒体通过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据文章描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该院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给凶手李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该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鲁山县检察院的“干预”下,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李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缓刑三年执行。

除微信公号报道,鲁山检察院官微也晒出该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中排名第七。

“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冰释前嫌”之前,已有“握手言和”

3、法律圈: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残忍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针对此案表示: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绝不是无罪的理由:“正常情况下,强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是法律的规定,这个从轻、减轻,是比照成年人。他(鲁山)这个作案的时候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他还是符合这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的;第二个,无论是强奸案还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后是不会改变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之间达成了某些谅解,包括经济赔偿,这是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无罪的理由,所以这个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种考虑,不能改变一个性质”。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有评论认为,案件引发如此大关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释前嫌”这样的表述十分不恰当,该案件的宣传更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一味的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

张建伟向媒体表示:“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对于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

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的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它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给社会释放了一个很不好的信号。所以现在的一些司法机关,我觉得在处理一些案件的时候,不能够全面的来看待这个未成年犯罪的罪罚的问题。从很多案件来看,现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权益保障明显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来看,它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所以社会上就会有一种担忧了,可能会加剧了未成年犯罪的这种势头。一味强调母爱主义、宽容宽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种偏离的现象”。

“情系少年”的鲁山检察院,谁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对于鲁山县检察院“冰释前嫌”的做法,简直让人“如坠冰窖”!

强奸未成年少女是“犯错”吗?那是犯罪啊!难道仅仅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检察院就如此“和稀泥”,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理把犯罪“稀释”为犯错?

可以想象得到,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检察官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被害者家属进行劝说的情景。被害者家属经过“权衡利弊”后选择了“冰释前嫌”,而检察官们也收到了来自施暴者家属“执法为民,情系少年”的锦旗,看起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那么,“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是那8万块钱赔偿金么?



“情系少年”的鲁山县检察院,谁又来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抱住整合自《上游新闻》《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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