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系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系被侵害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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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這樣“執法” “忠法”的標籤,使得檢察官在大多數人眼裡成為了“鐵包公”的形象,是“會想方設法把犯罪分子送進監獄”的法律衛士。

近日,魯山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卻充當了一回“和事佬”的角色:對一初中男生的“犯錯行為”進行積極調解,使得雙方家屬“冰釋前嫌”。

編者本以為這是一起司法機關人性化執法的案例,是司法溫情的體現;不想這“犯錯行為”竟是“犯罪”,這“冰釋前嫌”竟會讓人“如墜冰窖”。

☉ 本文長約2800字,閱讀需時6分鐘

“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魯山檢察院的“冰釋前嫌”

1、16歲少年強姦17歲少女被檢察院“冰釋前嫌”

近日,一篇題為《魯山一初中生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出現在河南省魯山縣檢察院的官方微信公眾號上。

初看文題,以為是檢察官心繫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長問題,對初中少年的“犯錯”行為進行了及時的糾正,彰顯了司法人員執法的人性化。雖然不知道文章標題中提及的“犯錯”是什麼錯,何以驚動到人民檢察院,但看到魯山縣檢察院“網開一面”的執法使得雙方家屬“冰釋前嫌”,估摸著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

誰知點開文章後,看到的卻是“16歲少年強姦17歲少女”這樣刺眼的描述。

根據該文章描述,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裡,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7月24號,魯山縣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瞭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繫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接著,魯山檢察院將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繫少年、傾心相助”。

“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魯山檢察院收到“執法為民,情繫少年”錦旗

該篇文章被媒體報道後迅速在網絡流傳開來,引發了網友的熱議,“魯山縣檢察院 冰釋前嫌”等關鍵詞一度竄上了微博熱搜榜。

網友的觀點主要有兩種:調解強姦未成年少女案是在和稀泥;即使魯山縣檢察院的做法沒問題,宣傳出來不能起到好的示範效應。

引起輿論爭議後,該篇文章已刪除。目前,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發爭議的那篇文章。

就該文章引發的輿論爭議,魯山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向媒體表示,相關部門正對事件進行開會研究。

2、“冰釋前嫌”之前,已有“握手言和”

9月22日,有媒體通過查詢魯山檢察院微信公號發現,今年3月24日,該院官方發佈了一則喜報:《熱烈祝賀我院選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選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案件》。

據文章描述,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魯山某高中高一學生,該案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

該院檢察官嚴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辦案制度,給兇手李某疏導心理,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和解,將李某的強制措施變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把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該院從提起公訴到收到法院判決僅用了18天時間,最終法院採取了該院提出緩刑的建議,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在魯山縣檢察院的“干預”下,案件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犯下故意殺人罪的李某某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且緩刑三年執行。

除微信公號報道,魯山檢察院官微也曬出該案在河南省檢察機關第二屆未成年人檢察精品十大案件中排名第七。

“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冰釋前嫌”之前,已有“握手言和”

3、法律圈:對罪犯寬容就是對受害者殘忍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針對此案表示: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正常情況下,強姦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麼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這個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從輕、減輕,是比照成年人。他(魯山)這個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他還是符合這個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的;第二個,無論是強姦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後是不會改變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達成了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所以這個只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一個性質”。

也就是說魯山檢察院對於該案件介紹中提到的“和解”,從法律上來說,不等於不用負刑事責任、更不等於案件的審結。有評論認為,案件引發如此大關注,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件用“冰釋前嫌”這樣的表述十分不恰當,該案件的宣傳更沒有讓大家感受到法律代表的公平和正義。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接受媒體採訪時說: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靈活度,但是嚴格地講,關於《刑事訴訟法》訴訟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強姦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的。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進行調解”。

“就此案來說,寬恕犯罪對於同樣屬於未成年人的被害人來說,它可能構成了一種實質的不公正。人們經常講這樣一句話,對罪犯寬容就是對受害者的殘忍。這個案件當中,我覺得被害人一方這種保護,那是不是達到了應有保護的那樣一個全面的、一種周到一種考慮?”

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應該秉持怎樣的法律精神?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一味的強調寬容寬厚,實質上是一種偏離。

張建偉向媒體表示:“現在總體來說,我們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刑事司法都是貫穿母愛主義的、挽救、教育作為一個主要的處理方式,對於懲罰是放在第二位的。

但實際上,人們在處理這類犯罪的時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節非常的惡劣、性質也相當嚴重,過於寬厚它可能造成的結果就是給社會釋放了一個很不好的信號。所以現在的一些司法機關,我覺得在處理一些案件的時候,不能夠全面的來看待這個未成年犯罪的罪罰的問題。從很多案件來看,現在恰恰是被害人一方的權益保障明顯不足,而在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的一些政策來看,它是向有利於加害一方的傾斜的。所以社會上就會有一種擔憂了,可能會加劇了未成年犯罪的這種勢頭。一味強調母愛主義、寬容寬厚,是少年司法案件中一種偏離的現象”。

“情繫少年”的魯山檢察院,誰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對於魯山縣檢察院“冰釋前嫌”的做法,簡直讓人“如墜冰窖”!

強姦未成年少女是“犯錯”嗎?那是犯罪啊!難道僅僅因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檢察院就如此“和稀泥”,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理把犯罪“稀釋”為犯錯?

可以想象得到,代表著“國家法律”的檢察官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對被害者家屬進行勸說的情景。被害者家屬經過“權衡利弊”後選擇了“冰釋前嫌”,而檢察官們也收到了來自施暴者家屬“執法為民,情繫少年”的錦旗,看起來是“皆大歡喜”的結局。

那麼,“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是那8萬塊錢賠償金麼?



“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抱住整合自《上游新聞》《中國之聲》

“情繫少年”的魯山縣檢察院,誰又來情繫被侵害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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