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所有權」:是不是每個法官的數學都這麼好!

鎮江一套建於上世紀90年代的老宅,卻引發了一起繼承權糾紛官司。近日,鎮江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涉及析產、遺贈及繼承糾紛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分別享有老宅1/8、87/160的所有權。那麼,這種繼承比例,或者說分割比例,尤其是87/160的所有權,法院到底又是如何清算或者分割出來的呢?為此,記者專程請教了主審法官。

當天,經丹徒法院審理查明,周老與王老生前育有一子周榮,一女周雲(被告一)。周榮與妻子生前收養(未辦理收養手續)一子周建,周建與原告鄭蘭於1992年結婚,同年生育一對雙胞胎女兒即二、三原告周小紋、周小竹。周雲育有一女,即被告二劉小佳。現原、被告雙方因一處房屋的繼承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訴爭兩間房屋位於鎮江市丹徒區辛豐鎮,是1991年周榮申請所建,屬於周榮夫妻、周建及王英(周建祖母)共同所有,周建婚後與鄭蘭在此居住。1993年,周建前往上海工作,搬離了訴爭房屋,之後其妻女即原告三人亦前往上海定居。

之後,王老、周建、周建養母先後去世。2013年6月,周榮自書遺囑一份,說明妻子去世後,自己一直跟隨外甥女劉小佳生活,現願意將包括訴爭房屋在內的全部房產饋贈給劉小佳。周榮去世後,劉小佳除保留上述兩間房屋外,其餘全部重新翻建。

“被告享有房子的87/160所有权”:是不是每个法官的数学都这么好!

原告三人知情後,認為劉小佳侵犯了其遺產繼承權,故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中,法官明確了訴爭房屋的權屬及涉案房產範圍,並依法進行分割,最終判決原告三人對訴爭兩間房屋分別享有1/20、9/64、9/64的所有權;被告二人分別享有1/8、87/160的所有權。

那麼,這一比例的所有權,到底是如何清算和分割出來的?主審法官給記者進行了詳細的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訴爭兩間平房屬於周榮夫婦與周建、王英(周建祖母)共同所建,則可以認定周榮夫婦對該房屋共同享有1/2的份額、周建、王英各享有1/4的份額。

王英於2002年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榮、周雲均等繼承1/8的份額,此時,訴爭兩間房屋分別由周榮夫婦、周建、周雲各自享有5/8、1/4、1/8的份額。

周建於2010年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榮夫婦、鄭蘭、周小紋、周小竹均等繼承1/20的份額。此時,訴爭兩間房屋分別由周榮夫婦、鄭蘭、周小紋、周小竹、周雲各自享有58/80、1/20、1/20、1/20、1/8的份額。

周建養母於2011年去世,其遺產為屬於其所有的29/80的產權,由其法定繼承人周榮繼承29/160的份額,周小紋、周小竹各代位繼承29/320的份額,此時周榮、周雲、鄭蘭、周小紋、周小竹分別享有兩間平房87/160、1/8、1/20、9/64、9/64的份額。

周榮於2014年死亡,根據其與劉小佳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其享有的87/160份額,歸被告劉小佳所有,此時劉小佳、周雲、鄭蘭、周小紋、周小竹分別享有兩間平房87/160、1/8、1/20、9/64、9/64的份額。(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通訊員 吳安娜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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