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精神,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設立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揮好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全縣創新驅動發展相關活動的專項資金,每年設置1000萬元,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總量控制在1000萬元。主要用於研發、創新、孵化平臺建設補助及科技型企業培育、創新項目配套、發明專利資助獎勵及完善科技服務體系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條專項資金主要採用間接投入、專項扶持、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優先扶持科技含量高、成長性強、市場前景好的創新項目。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報、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講求效益的原則。原則上市級獎勵與資助的部分,縣級不重複給予獎勵與資助。

第二章 支持對象、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支持對象。巫溪縣轄區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創新主體,重點支持科技創新平臺、規模以上企業及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庫的企業。

第六條支持範圍及標準。重點支持企業技術創新、重點領域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全方位開放式創新等方面。具體包括:

(一)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主要涵蓋引導支持企業加大研發經費投入力度,落實首臺(套)首購風險補助、企業新產品研發獎勵與補助,完善落實專利資助與獎勵、創新產品及服務保險補貼,專項扶持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等方面。

1.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規模以上企業每年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作為研發準備金,稅前按實際支出額進行加計扣除後,按其新增研發投入的10%給予獎勵。

2. 首臺(套)首購風險補助。首購首用經認定的重慶市研發生產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按實際支付額不高於10%的比例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 企業新產品研發獎勵與補助。對市場認可並經專業評定的市級以上新產品,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並連續2年按照新產品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財政補助;對具有發明專利的市級以上重大新產品,補助時間延長至3年。

4. 專利資助與獎勵。對申請專利的個人及單位給予資助,獲得專利授權的給予獎勵。

5. 標準制定獎勵。對企業牽頭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項目,於上年度經相關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發佈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單個企業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 創新產品及服務保險補貼。對約定採購的創新產品及服務研製失敗的,給予生產服務提供商相關保險費用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投保費用的50%。

7. 科技型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專項扶持。落實所得稅優惠、創業補助、貸款貼息、研發投入補貼等扶持政策,對有特色有市場有效益但資金週轉暫時困難且流動資金貸款在300萬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基準利息的50%。設立種子基金,支持落戶巫溪縣的創業團隊和成立不超過5年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對入圍重慶市科技型“小巨人”企業培育專項行動或巫溪縣舉辦的大賽篩選出的優勝項目,給予單筆不超過30萬元公益參股或單筆不超過50萬元的免息社會信用貸款。

(二)推進重點領域創新。每年根據我縣實際,在現代農業、特色工業、生態旅遊業及現代服務業等重點領域設置科技創新項目。

(三)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建設成果轉化平臺、企業孵化平臺、科技綜合服務體系,強力推進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示範。

1.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圍繞重點產業和特色工業,強化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聚集,對建成市、縣級科技園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補助。

2.企業孵化平臺建設。對獲得市級以上授牌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孵化器、研發中心等科技創新及研發平臺,給予10萬元的建設補助,每年進行考核,對運行正常併發揮作用的按考核情況給予3—5萬元獎勵補助。

3.科技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設立縣級創新平臺建設項目,重點支持專家大院、眾創空間、孵化器、科技中介、行業技術協會及科普基地等創新平臺建設;設立科技服務項目,重點支持專家諮詢、科技特派員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創業大賽、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

4.先進適用技術應用示範。採取後補助方式支持技術引進、應用及示範推廣,重點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現代農業、智慧城市建設、生態環保、科技惠民等領域。

(四)推進全方位開放式創新。支持科研平臺建設,落實獨立法人研發機構補貼、引進人才獎勵及院士、博士後工作站補助、科技成果轉化補助、科技獎勵。

1. 科研平臺建設。設立科研平臺計劃項目,鼓勵企業牽頭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專家工作站等研發平臺。

2. 獨立法人研發機構補貼。對設立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依據單位及其員工的稅收貢獻除享受市級以上相關補貼之外,連續3年給予研發補助。

3. 引進人才獎勵。對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企業,2年內按企業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於10%的比例對企業予以補貼;對引進人才領辦、創辦企業或科研機構的,經評審認定,除享受市級以上政策以外,縣級給予10萬元補助,支持實施科技研發項目。對通過開展眾創、眾包、眾籌等內部孵化模式培養研發團隊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按當年實際支出不高於10%對企業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 院士、博士後工作站補助。對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流動工作站,經市級評審認定,並實質性開展課題項目研究的,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

5. 科技成果轉化補助。對企業購買或引進先進技術成果並實施產業化的實際支出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實際技術合同總額的5%、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助。

6. 科學技術獎勵。對新評定的巫溪縣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設立青少年科技創新縣長獎,其中優秀學生作品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給予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獎勵;優秀科技輔導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一次性給予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獎勵。

第三章 組織機構、項目申報審批及資金下達

第七條組織機構。成立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資金計劃下達、項目審核、過程監督等管理工作,下設巫溪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相關日常事務。

第八條項目和資金計劃。每年結合實際,根據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安排,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圍繞全縣創新驅動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制定本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建議方案,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核,按程序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下達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九條申報條件。在同一申報方向尚未獲得縣級其他財政經費支持的主體,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創新專項。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設立的獨立法人機構,具有健全的財會核算和管理體系,上年度有研發活動並將研發投入報統,納稅信用良好,無財政資金使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誠信記錄。

(二)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批准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自然人。

第十條申報資料。申報主體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巫溪縣科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括資金申請表及補貼(獎勵)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財政資金金額及測算依據。

(三)獲獎或資質認定文件等附件材料,企業另需提供營業執照和財務報表。

(四)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獎勵、資助與補助申報,各申報主體自主申報,每年集中審查1-2次,每年2月底前發佈資金申請通知,各申報主體5月底前完成申報,並將申報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送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創新項目申報,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項目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主體按照通知要求申報。

第十二條項目審核。獎勵、資助及補助審核,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針對申報主體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經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示7天;創新項目審核,分行業分門類成立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開展評審會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後,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議,經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確定立項後公示7天。

第十三條項目立項及資金下達。對經公示無異議的資金補貼(獎勵)及創新專項,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由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項目立項及資金撥付通知,縣財政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及縣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承擔創新項目的單位應與縣科委簽訂項目任務書和合同,凡由多個單位協作承擔的項目,應由主要承擔單位簽訂合同,同時主要承擔單位還應分別與各協作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書。項目承擔單位與各協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應自合同或協議書籤訂之日起15日內抄送縣科委備案。

第十五條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專項資金項目的指標、進度和經費等進行調整或撤銷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到期後,向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專家組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的指標進行現場評審及實地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管理接受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項目資金審計等相關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對應項目的技術創新活動,嚴格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創新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相關部門做出撤銷或中止合同的決定,追回資金,並取消或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的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二十條項目資金扶持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完成資金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發揮創新示範帶頭作用。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資金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督促不按期糾正或問題嚴重的,縣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評審委員會視情況輕重將暫停資助並依法追回項目的專項資金資助款,納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在3年內不予批准納入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助範圍,並依法追究申報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一)申報材料具有虛假內容,騙取財政資金;

(二)不接受監督檢查;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參與評審、評估的專家、中介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相關資格;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科委會同縣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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