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法院:尋釁滋事常鬧訪 屢教不改終獲刑

米脂法院:寻衅滋事常闹访 屡教不改终获刑

米脂法院:寻衅滋事常闹访 屡教不改终获刑

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近日,米脂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田某辱罵、恐嚇他人,損毀財物,屢次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田某以農商銀行十里鋪支行保安過失將其胳膊裂傷後處理沒有達到自己滿意,為洩私憤,私自購買鐵鏈、鐵鎖將十里鋪支行營業廳大門鎖住,致營業部從早上7時30分至9時20分無法正常營業,群眾無法辦理業務。

2016年11月14日10時許,被告人田某在陝西省信訪局擺地狀上訪。出警民警強行收走地狀過程中,被告人田某手持約兩米長的木棍肆意亂揮,破壞警戒帶、警示牌,不聽執勤哨兵勸阻。

2016年12月23日,經被告人田某同意,城郊鎮政府安排其入住到米脂縣桃鎮敬老院。入院生活期間,被告人田某向同院院民艾某勒索200元;要私自開小灶;和敬老院廚師李某吵架、和同院院民高某住不到一塊打架、用菜刀和申某打架、滋事鬧事、干擾其他院民正常生活。私自外出,不請假,不服從管理。2017年2月27日,敬老院請城郊鎮政府工作人員和監護人將其接回。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田某稱身體有病需要救治,城郊鎮政府工作人員將其安排到米脂縣中醫院治療。治療好轉後,3月30日辦理出院手續,出院後被告人田某一直滯留在中醫院外科病房53天,期間辱罵醫生、護士、同房病人,打爛病房房門,摔壞醫院電話,在病房內隨意小便。

2017年7月3日、8月12日、8月15日及21日,被告人田某多次到縣政府門口擺地狀上訪,以引起路人注意,造成縣政府門口車輛擁堵。被告人田某不聽從信訪局工作人員及政府警務室工作人員勸阻,以城郊鎮是其娘,縣政府是其爹為由,在政府二號樓滯留不走,最終由城郊鎮政府工作人員接回住地。

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田某以頭昏伴左側肢體無力為由,被120急救中心接入米脂縣醫院救治。住院一週後,頭昏緩解,行動較前明顯改善,勸其出院。被告人田某拒不出院,強行佔用整間病房,並在病房、樓道內抽菸,大小便;夜間在病區樓道、醫護值班室喧譁吵鬧,強行進入120急救指揮中心,辱罵醫生、護士,將病房門敲爛,佔用急救電話,影響其他患者正常診療,擾亂縣醫院秩序。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田某以其住房破舊不堪,要求政府重建為由到省政府上訪。9日晚11時,城郊鎮政府工作人員和派出所民警3人將其從西安接回米脂,接訪被告人田某回米脂途中,被告人田某在車上辱罵接訪人員,敲打車門,強行開車門跳車,嚴重影響安全駕駛,造成安全隱患。10日中午,城郊鎮鎮長郭錦偉、副鎮長高博、高二溝村支書高佔、派出所民警及被告人田某本人,就其反映問題召開專題會議,達成處理意見:五天內由村委會負責維修舊村委會辦公室一間,保障水、電、暖、床,過冬棉被褥基本生活用具,交付被告人田某使用。期間鎮政府給予被告人田某住宿、吃飯開銷共計350元。被告人田某拿到錢後,10日晚再次坐火車去西安上訪。12月11日上訪期間,被告人田某不按程序登記,辱罵省政府信訪工作人員,將手中木棍伸進信訪接待廳3號窗口,將3號窗口送話器戳翻在地,擾亂信訪秩序,致使省信訪接待大廳無法正常工作,其他涉訪群眾無法登記。12月13日,被告人田某因擾亂單位秩序,被米脂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米脂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在公共場所多次起鬨鬧事,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是法律和信訪條例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大多數來訪群眾都能自覺遵守社會秩序,依法理性表達合理訴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解決問題,但也存在個別信訪人員以非正常上訪、鬧訪、纏訪為手段,向當地政府施壓以滿足自己的非法利益,把正常的信訪行為逐漸演變成為尋釁滋事。這些舉動不僅與自身原有訴求南轅北轍,更是對法治精神和公民道德的歪曲,最終註定其要求的非法利益無法得逞,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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