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抵扣是企業日常經營中的經常事項。
發票是否可以抵扣等問題受很多因素影響,本文就相關國家法規進行梳理,助您更好的掌握髮票抵扣問題。
一、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二、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需要抵扣,應登記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特殊規定:
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三、如何抵扣
(一)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二)掃描認證。
注意:認證相符或進行勾選確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在認證相符或勾選確認的納稅所屬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四、抵扣憑證
應當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 和完稅憑證、道路橋閘通行費發票。
五、票面開具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六、抵扣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七、逾期的規定
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15種不得抵扣情形
(一)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
(二)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
(三)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
(四)用於集體福利的
(五)用於個人消費的
(六)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
(七)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
(八)購進的貸款服務
(九)購進的餐飲服務
(十)購進的居民日常服務
(十一)購進的娛樂服務
(十二)失控發票
(十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
(十四)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十五)納稅人取得的異常憑證暫不允許抵扣
九、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種類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十、認證抵扣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保存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規定,抵扣聯也屬於發票,應該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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