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前:科技浪潮中的金融變革與監管|封面專題

姚前:科技浪潮中的金融变革与监管|封面专题

文/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

當前,金融科技已成為我國金融發展的新模式、新業態與新動能。本文從流程、組織、體系三個層次剖析了科技發展帶來的金融變革,並從監管哲學和方法論的角度討論了科技與金融風險的辯證關係、金融科技監管的考量因素、最優監管均衡點的尋找方法、數據主體權利保護規定對區塊鏈的適用性以及金融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重點。

科技給金融帶來了什麼:開放與普惠

信息不對稱引發了資金供給雙方的搜尋匹配成本,由於成本隨搜尋範圍的擴大而增加,個體往往採取“就近原則”開展金融交易,導致許多可能的金融交易無法實現。從這個角度看,技術的發達程度決定了金融活動的邊界。

從大型機到個人電腦,到移動智能終端,到萬物互聯,技術進步打破了傳統金融信息系統的相對封閉性,在科技普惠大眾的基礎上,推動了金融普惠。比如雲計算以按需服務為理念,使用戶通過網絡訪問即可獲得服務資源,實現系統管理維護與服務使用的解耦。區塊鏈技術通過巧妙的經濟激勵設計,打開了傳統分佈式系統的圍牆,使金融服務變得更加開放自由。大數據被廣泛應用於客戶行為分析、反欺詐、反洗錢等多個領域,在價值挖掘、風險管理上發揮積極作用。

隨著金融科技的應用和普及,數字鴻溝有可能是在縮小,而不是在擴大。對於習慣了金融服務的新一代客戶,他們顯然不願再接受原來繁瑣的服務模式。

科技浪潮中的金融變革

流程變革

金融科技改造了傳統金融業務流程。在服務形式上,銀行積極調整自身發展策略,與互聯網電商平臺合作,創新小貸業務,推出直銷銀行,發展移動支付業務等;在理財服務上,銀行可為用戶“量身打造”深度的個性化服務,實現金融服務的多樣性;在風險管理上,銀行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擴展信貸服務範圍,降低了信貸成本。

金融科技還催生了新的金融服務模式。第三方支付發展迅速,改變了傳統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支付體系。藉助“互聯網+”,互聯網型的貨幣基金規模快速增長,甚至超過大型商業銀行的個人存款。個體網絡借貸(P2P)和眾籌通過互聯網開展線上融資活動,資金供給雙方直接進行點對點的資金融通。智能投顧以數字化、自動化形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力成本、投資門檻和服務費用,為各層次的海量投資者打開私人財富管理大門。在股權、債券、票據、收益憑證、倉單等金融資產交易上,應用區塊鏈技術,不僅無須第三方的參與,即刻發起交易,進行資產轉移和資金的清結算,還可以為資產持有和交易提供無可爭議的一致性證明,避免偽造假冒,解決信任問題。

比較看,在傳統“存、貸、匯”業務中,“匯”的變革走在更前面。“存、貸”的變革則是在審慎中探索,穩中求進。

組織變革

金融科技的發展使金融組織的含義愈趨寬泛。一些互聯網公司率先發力,將業務延伸到銀行、證券、保險、徵信、財富管理等各領域,形成自己獨有的金融生態圈。金融機構與科技企業的邊界變得模糊。

其次,金融科技的應用使傳統金融組織架構的層級越趨扁平。各類算法在某種程度上已替代了預測、計劃、協調與控制等企業管理活動,改變了金融企業的組織形態和運營模式,湧現出一大批以P2P、股權眾籌為代表的共享平臺,而有效支撐這些網狀連接和點對點交易的則是平臺型金融組織所設計、維護和運營的算法,傳統意義上的金融媒介服務正被算法解構。

甚者,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催生了完全依靠算法而運行的“無組織形態的組織力量”——以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代幣為代表的自治去中心化組織。以The DAO為例,它是一個運行在以太坊區塊鏈上的去中心化投資基金,The DAO項目的投資決策均由參與者投票決定,決策後所有項目均採用智能合約自動執行,項目產生的本金和收益通過智能合約回到The DAO,這是一種完全不同於傳統概念的金融組織形態。

體系變革

金融科技帶來的最高層次的金融變革可能是整個貨幣體系變革。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央銀行的聲譽及整個金融體系的信用中介功能受到質疑,在此背景下,一位化名Nakamoto的神秘人物提出比特幣的構想。比特幣之後,各種私人數字貨幣不斷湧現。截至2017年底,共有1400多種私人數字貨幣。雖然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被寄託了顛覆法定貨幣的夢想,但實質上從價值支撐、交易費用、貨幣功能等角度看,私人數字貨幣離真正的貨幣還有很大距離。目前,私人“準”數字貨幣的發展尚不足以影響金融體系穩定,但在稅收、三反、跨國資本流動監管、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給經濟金融體系帶來了擾動。

隨著私人準數字貨幣的發展,學術界、業界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也開始發力。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意味著央行資產負債表將向更廣泛的公眾開放。許多國家央行正在開展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的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如加拿大的Jasper項目、新加坡的Ubin項目、歐央行和日央行的Stella項目。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將是現代貨幣發行機制的重大創新,勢必會對社會支付體系、金融市場體系、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產生深遠影響。如何實現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將是法定數字貨幣發行設計的核心命題。

金融科技監管

科技與金融風險的辯證考量

應釐清金融科技風險的本質。人們很容易因為金融科技風險裡的“科技”字眼,而把金融科技風險歸咎於科技的應用,矯枉過正地走向極端。應認識到,金融科技風險本質上依然是金融風險。迄今發生的各類金融科技風險事件,追根溯源,各類金融風險導致的結果,只是因新興技術的應用,呈現出新的特點。

應該說,幹壞事的永遠是人,而非技術。比如區塊鏈的零知識證明、同態加密等匿名化交易技術,使非法金融活動變得更難以監管;智能交易算法的趨同性會加重金融市場的羊群效應和順週期性。但算法的背後還是人,算法編程設計錯誤、模型缺陷或交易系統異常,才引致金融市場不穩定。

反之,技術的恰當應用則有助於金融風險管理和防範。比如,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和雲計算可以構建高效、實時、智能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和管理體系,提高宏觀審慎監管效率,有效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以區塊鏈治理區塊鏈,以監管科技應對金融科技,監管部門可以實現動態實時的全生命週期監管,提升金融監管的精準性和實效性。

從動態經濟史觀看,每次的技術創新所帶來的變革必然會給惰性領域或既有部門施加壓力。比如第三方支付之於傳統銀行業務、去中心化資產交易之於中心化資產交易、數字貨幣之於傳統貨幣、新型金融組織形態之於傳統金融機構。保守力量和創新力量不免優勝劣汰,或許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一定的擾動與風險。如何在這一波科技浪潮中,實現技術變遷與金融變遷的良好互動,既促創新又防風險,成為當前重要的監管考量。

監管哲學上的思考

面對金融科技帶來的新的金融產品和組織形態,不同國家進行了不同的監管應對。根據監管的嚴厲程度可分為“禁止”“牌照管理”“備案管理”“豁免或允許”四種類型。

舉例來說,“禁止”方面,我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韓國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幣融資。“牌照管理”方面,美國、加拿大、新加坡、英國、德國支持使用私人數字貨幣進行支付,但要求從事私人數字貨幣業務必須獲取許可證;我國規定任何金融業務都要持牌經營;澳大利亞規定智能投顧必須滿足澳大利亞金融牌照體系的一般監管要求。“備案管理”方面,為促進和規範眾籌行業的發展,2012年美國出臺《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放開了小額證券發行的登記審批,允許年度發行和出售證券上限不超過100萬美元的股權眾籌豁免登記審批,且不限定非合格投資者數量;我國將P2P界定為信息中介來實施備案登記管理。

從中可梳理出隱含的金融科技監管邏輯,即金融科技監管力度應是關於“創新程度”“金融風險”“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監管匹配能力”等變量的函數。

“創新程度”是指與傳統的金融業態相比該項金融科技的創新性如何。若無足夠的創新性,應施加與傳統金融一致的監管力度。比如,網絡銀行應同傳統銀行一樣滿足巴塞爾協議監管要求。美國規定智能投顧應和傳統投資顧問一樣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各國越來越傾向於將初始加密代幣發行(ICO)判定為證券行為,按照現行證券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均是同樣的道理。

反之,若有足夠的創新性,則應綜合考慮其他各方面因素,酌情設定監管力度。首先是促創新與防風險的平衡。為發揮股權眾籌在促進創新創業的作用,我國和美國均對股權眾籌豁免登記審批,實施登記備案制管理,但為了防控風險,對發行人施予信息披露要求和反欺詐及其他責任條款,對眾籌平臺提出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和保護、資格審查、監督資金使用等要求。

其次,應考慮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肇始於2017年的ICO鬧劇中,騙子幣、空氣幣橫飛,很多人把ICO當作發財致富之道,一哄而上,即便看到ICO已經明顯過熱、積聚風險,仍然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俠。財富效應勝過任何言辭說教。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勒住這匹脫韁的野馬,監管部門必須用霹靂手段。

最後為監管匹配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監管往往落後於創新,監管學習、制度建設和人才儲備也需要一定時間。在監管難以匹配時,有些國家直接採用禁止的手段,以避免一些金融科技產品帶來的風險衝擊。

尋找最優監管均衡點的方法

監管部門的重要任務是尋找可變最優均衡點,在一定條件下,角點解(禁止或豁免)是最優解,而在其他條件下,非角點解(牌照管理或備案管理)亦可能為最優。

通過監管沙箱機制,監管部門在金融科技發展之初即可涉入,通過與創新者的良性互動,全面瞭解金融科技的技術細節、創新行為和產品特點,剖析和研判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和潛在問題,並在此過程中,結合對行業發展特性和未來可預見趨勢,與時俱進地改進完善監管工具、手段、規則和制度安排,實現監管的新平衡點,最終建立契合金融科技創新和行業發展特性的監管框架。

監管沙箱機制能實現鼓勵創新、風險防控、投資者保護、監管能力建設等多元目標,有可能是一種尋找最優監管均衡點的有效方法。

數據主體權利保護規定對區塊鏈的適用性

當前,數據主體權利保護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經形成。我國《網絡安全法》和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法案(GDPR)均規定了數據主體享有知情權、訪問權、反對權、可攜權、被遺忘權等多項權利。根據這些規定,第三方服務機構唯有在充分保障數據主體權益的前提下,才能存儲、處理和使用數據。

目前市場熱議的一個話題是,區塊鏈是否適用上述權利保護規定。有人認為,區塊鏈的一些特性與數據主體權利保護存在衝突。一是區塊鏈的節點與用戶散佈世界各地,執法者難以問責;二是區塊鏈的難以篡改導致難以落實數據被遺忘權;三是哈希數與密鑰加密技術,被認為僅能做到“假名化”,輔以相關信息,數據依然可被追溯到數據主體。

實質上,上述看法忽視了一個關鍵要點。如果區塊鏈是私有鏈或許可鏈,那麼與傳統的中心化數據處理沒有差異,相應的私鏈部署者必須承擔起合規責任。而如果區塊鏈是公有鏈,理論上凡是上鍊的數據就是公鏈參與者自願公開的,一旦上鍊,數據主體就得自負其責。應該說,在公鑰密碼體系裡,私鑰是對個體的最大尊重,除非個人願意放棄這一權力。

公鏈上的數據應該是具備較高價值的可公開的不宜修改的數據。這是它的特性,更是它的優勢和價值所在。若無謂地把無價值的且隨意更改的數據上鍊,實際上是對區塊鏈的濫用。

金融科技標準化建設

適時制定相適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有利於實現不同技術和協議的軟聯通,是助力金融風險防控和金融改革的基礎保障。

應加快金融標準對新技術應用的響應速度,構建金融大數據標準體系,探索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制定金融業應用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管理標準。加快金融科技的風險監測、風險計量、信用評價、風險提示與公示、信息保護等風險管理標準,支撐金融科技風險監測預警和早期干預機制的建立和運轉。加強對第三方支付、移動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數字貨幣等前沿金融科技領域的跟蹤研究,爭取主導更多國際標準研製。

總結

科技普惠帶來金融普惠,推動數字鴻溝和金融鴻溝的縮小。金融科技的發展或將推動金融業務流程、組織形態甚至整個金融體系的變革。本質上,金融科技風險依然是金融風險。應以技術中性原則,辯證看待科技應用與金融風險的關係。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數據主體權利保護日益重要。區塊鏈與數據主體權利保護規定並不存在適用性衝突。

對於監管者而言,最重要的任務是綜合考慮“創新程度”“金融風險”“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監管匹配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尋找不同條件下的最優監管均衡點,既促創新又防風險,從而在這一波科技浪潮中,實現技術變遷與金融變遷的良好互動。

本文僅代表個人學術觀點,不代表所在機構意見。本文刊發於《清華金融評論》2018年8月刊,8月5日出刊,編輯:丁開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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