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啦!过节啦!
换上便装,嗨起来!
慢!!
对咱们监狱人民警察来说,“过节就是过关”!过节期间值班的同志坚守岗位维护监狱安全,难得休息的同志咱也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确保廉洁过节,纪律的“红线”不能碰!
相关文件禁令内容,大家一定要记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关于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为”的相关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2006年2月14日,司法部印发《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监狱人民警察模范遵守
社会生活准则十项规定
2015年4月22日,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印发《上海监狱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生活准则十项规定》,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模范遵守社会生活准则,做到十个“严禁”。具体内容如下:
1、严禁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不得在社会场合、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表有损国家声誉和司法权威的言论;不得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2、严禁利用职业身份招摇撞骗,谋取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严禁利用职业身份阻碍或妨害公务。
4、严禁接受服刑人员(含刑释人员)及其亲属以及职权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吃请、送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5、严禁涉足夜总会、会所及其他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休闲场所。
6、严禁赌博以及在社会营利性场所打牌、打麻将。
7、严禁非因公务需要着警服。
8、严禁酗酒滋事。
9、严禁酒后驾车、公车私用。
10、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管制类精神药品或参与色情活动。
上海监狱人民警察网络行为“十不准”
2017年8月28日,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印发《上海监狱人民警察网络行为“十不准”》,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模范遵守网络行为准则,做到十个“不准”。具体内容如下:
1、不准发布、传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
2、不准散布、传播谣言和未经证实的负面信息;
3、不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低俗恐怖信息;
4、不准建立或加入存在不良倾向的网络虚拟组织(微信群、qq群等)或关注订阅存在错误政治倾向的自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App);
5、不准利用网络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淘宝店、微商等);
6、不准在网络上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社会敏感事项及个人隐私;
7、不准以个人名义在网络开设网络直播间;
8、不准利用红包、转账等功能进行变相权钱交易;
9、不准以警察身份擅自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
10、不准在网络上实施其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行为。
纪律红线 不碰为安
祝大家过一个舒心快乐的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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