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项目新体系:11项变9项 取消“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项目新体系:11项变9项 取消“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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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项目新体系:11项变9项 取消“其他所得”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

个人所得税项目新体系:11项变9项 取消“其他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新个税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再保留,加之之前草案已经取消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个人所得项目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

其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在计税时予以合并然后采取综合计税的方式(此法适用于居民个人)。

普华永道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杨治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多年实践中,对于一些被认定为应税但不易明确所得性质、划归所得项目的收入,财税部门通常会通过政策文件形式明确将其作为“其他所得”项目计税征税。

如今,随着“其他所得”项目取消,未来财税部门对个人所得性质的确定可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科技发展引领经济生活急速变化,新观念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收入来源的性质界定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举例来看,以往收入来源中,企业业务宣传或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投保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的应税部分等都不易界定其性质,按照原来的体系,这些所得划归到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治中分析,下一步财税部门需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课税的收入如何处理;二是应税所得范围未明确列举的收入是否即可认定为不征税所得;三是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所得性质不易确认的收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

据悉,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下,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11项内容。

目前“其他所得”这一项采取比例税率的方式计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拟自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

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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