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增利潤,不應有僥倖心理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增利潤,不應有僥倖心理

編者按: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上市公司之間的競爭也愈發激烈,財務造假已成為上市公司營造虛假繁榮的重要手段。近些年,先有銀廣夏事件、綠大地事件、萬福生科案、航天通信、中科雲網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止。財務造假,虛構公司繁榮假象,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基本利益,導致投資者投資信心受損,引發股票市場的信譽危機。本文以東方電子公司財務造假一案為例,簡要分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營造虛假繁榮的主要原因及手段,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涉稅風險進行分析。

一、案例引入

煙臺東方電子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子公司)成立於1994年2月,註冊地位於煙臺市芝罘區機場路2號。東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能源管理系統解決方案的主要供應商之一,公司集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技術服務、系統集成於一體,以自動化+互聯網+節能環保為能源行業的安全、優質、環保提供全系列產品及全面解決方案。

東方電子公司於1996年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市,證券名稱:東方電子,證券代碼:0682(後深交所將代碼位數調整為000682)。同年12月17日,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30萬股,發行價7.88元,發行後總股本增為6830萬股。1997年1月21日,東方電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當天收盤價為每股17.24元。2002年5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東方電子公司股票實行特別處理,證券名稱由“東方電子”變為“ST東方”。2004年4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撤銷對該公司股票實施的特別處理,自2004年4月26日起該公司股票簡稱由“ST東方”變為“東方電子”。截止到2006年7月東方電子股權分置改革前,經歷次除權配股後,東方電子公司流通股本總共為602,111,996股。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煙刑二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被告人隋元柏作為東方電子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高峰、方躍作為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後利用公司購買的1044萬股原始職工股股票收益和投入資金6.8億元炒作股票的收益,通過虛開銷售發票2079張,共計金額1708230927元;偽造銷售合同1242份;偽造銀行進帳單、對帳單1507份,共計金額1704796493.50元,將其中的1595349244.30元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虛構業績使東方電子自1997年起成為績優股,並四次實行送、配股方案。通過上述虛假行為,欺騙股東高價買進,低價被套。2001年7月,中國證監會著手調查東方電子公司違規事宜,該股票隨著大盤的跳水連續下跌,股票市值大量縮水,給股東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嚴重損害了股東的利益。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隋元柏、高峰、方躍身為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利用股票收益的資金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誇大公司業績,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

二、華稅觀點

(一)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現狀特徵

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增加,上市公司在我國經濟中所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然而近年來,關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案例屢見不鮮。就目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現狀而言,主要呈現出以下五個特點:

(1)以管理層為主的集體造假。財務造假一般都會受到企業高層的指示,財務部門相關人員才敢具體操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並不是一個個人行為,一般存在集體舞弊的特點,是一個經常使用組織的資源和實力,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欺詐的行為;

(2)以會計數據作為造假的客體。財務造假主要通過篡改或者變更財務數據信息,達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財務造假的客體是財務數據信息,不論財務造假活動的形式和目的是什麼,最終都要通過資產實物、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載體來進行反映;

(3)造假不能改變企業的真實盈利狀況。財務舞弊是財務數據篡改或虛構的現實,所以它不僅是金融詐騙,而且它不能改變公司真正的利潤;

(4)財務造假具有隱蔽性。財務造假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如果在財務報告發表之前,管理層精心設計造假過程,從編造虛假的會計信息開始,採用各種比較隱蔽的手段,虛構會計事項,編造會計信息憑證,串通公司各個部門進行相關配合,編造出一些完整的經濟活動,這樣就會從中獲取較大的利益,這種公司管理層介入的財務造假行為,一般是通過精心設計的,所以,很多會計事務所很難從中發現問題;

(5)財務造假具有動態性。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各國經濟政策的變化、調整,財務造假的形式也在發生著變化。

(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主要動因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的事情雖屢見不鮮,各上市公司的動因也千差萬別,但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點:

(1)保證上市融資或者再融資。對於未上市企業而言,初次上市必須有三年盈利,而一旦成功上市就能在短時間內募集數以億計的資金,以擴大企業的再生產能力,這種巨大的誘惑使得不少未上市企業為了成功上市而不惜虛增業績和資產。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為了符合證監會規定的配股時淨資產收益率必須達到6%的再融資標準,他們往往需要通過虛增利潤來實現;

(2)利益驅使。公司上市於公司本身而言具有較大的好處,因此不少公司、企業為了獲得上市資格不惜使用違法手段。而公司在成功上市後,為持續保證其上市資格,不惜冒著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進行財務造假。因此,無論是為了公司上市還是為了持續保住其上市資格,都是為了“利益”,也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上市公司進行了違規操作;

(3)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沒有充分履行其監督調查的責任,失職現象嚴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防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一道屏障,但實際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沒有充分履行其監督調查的責任,失職現象嚴重,使為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謀取私

利成為可能;

(4)監管不嚴也助長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首先,對財務信息失真的擬上市公司的監管措施不力。儘管相關法規要求企業披露的財務信息是真實可靠的,如果違反法規要給予相應處罰。但是相關的違規處罰規定顯然是懲處力度太輕,根據《證券法》規定,如果申請上市的公司出現了財務造假行為,如果股票還沒有發行的,對公司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股票已經發行的,按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的1%-5% 的罰款。對法人代表、財務總監等直接負責人處以三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低與上市迅速暴富的巨大利益反差,助長了一批膽大妄為者鋌而走險。其次,相關審核和監管機構在企業上市或再融資的審核中不擔責加大了企業財務造假風險。由於只擁有權力不承擔審核失當的責任,監管機構就可能不勤勉認真的嚴格審核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甚至不排除個別監管人員受利益驅使與財務造假公司共謀,對財務造假公司視而不見,甚至於為涉嫌財務信息失真的公司開綠燈;

(5)會計計量屬性的多樣性為會計盈餘管理粉飾報表提供了操縱空間;

(6)外部推手“地方政府”為了實現“政績”,急於助力於公司上市。

(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主要手段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的手段眾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以虛增收入。由於經營不善,上市公司會存在虧損的情況,為了避免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公司的虧損狀況,造成公司股價的下跌,公司一般會通過偽造銷售合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手段,以虛增企業的利潤,粉飾財務報表。但是,上市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都會依法繳納稅款,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2)偽造出口貨物單證,騙取出口退稅款。有部分企業不僅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為了取得收入,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鉅額出口退稅款,此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3)憑藉出庫單等單據作為銷售收入入賬。企業為了虛構銷售收入,將產品從此倉庫發運至另一倉庫或者公開倉庫,憑出庫單及運輸單據作為銷售收入入賬,而實際上商品只是從此倉庫移入另一倉庫,銷售根本沒有發生,從而虛構收入虛增利潤;

(4)關聯方虛假交易,這是眾多企業進行虛增收入的首選手段。上市公司將法律上無關聯關係但實際受集團公司控制的幾家公司列為購貨方,在利潤不足時將大量產品“銷售”給這些公司,實際上商品仍在上市公司,只是向這些公司開出發票和提貨單便完成了大額銷售;

(5)少提壞賬準備。上市公司為了為了避免計提大額壞賬準備影響當期利潤,通常會採取少提壞賬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虛減資產減值損失;

(6)隨意調整會計政策,實行利潤操作。按照相關要求,企業一經選擇會計政策後,應在各期保持一致,不能隨意變更。但有的上市公司從其他公司購入已使用多年的機器設備,以淨值入賬後卻沒有按照機器設備尚可使用的年限對其計提累計折舊,而是按照該部分資產的使用年限重新計提折舊。這樣就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降低了折舊率,相應減少了當期的成本費用,從而增加了當期利潤;

(7)多計遞延所得稅資產。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多確認和多計量,直接虛減了所得稅費用,進而提高了企業的淨利潤與淨資產。根據會計準則對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以及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公司衝回並追溯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8)利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操作利潤。採用哪種方法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一般由上市公司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通過職業判斷來確定。如果上市公司不恰當地運用謹慎性原則,就會增加人為操作利潤的機會;

(9)多計營業收入、少計營業成本和利息支出。

(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主要涉稅風險(以虛開為例)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偷稅情形下的稅收行政責任

受票方納稅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並將其所取得的虛假髮票用於申報認證抵扣增值稅稅款,造成其不繳或少繳稅款後果的情形下,該受票方納稅人所應承擔的稅收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繳納罰款。

①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的規定,受票方納稅人以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認證抵扣稅款的,進項稅額中尚未抵扣的部分應當轉出不得再行抵扣,已經抵扣的稅款應當補繳,並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②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構成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據此規定,受票方納稅人就其虛假抵扣部分的稅款應承擔0.5倍到5倍的罰款。

與此同時,由於受票方納稅人的行為也具備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的處罰規定,這裡存在一個處罰競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因此,稅務機關只能對受票方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一次罰款決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僅可選擇處罰結果較重的一項,不能對兩個處罰條款同時適用,同時作出兩次處罰。當然,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對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理解與適用不一,導致存在稅務機關同時向納稅人作出兩項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例,因此納稅人同時因虛開發票和偷稅遭受兩次處罰的風險仍然存在。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犯罪情形下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載信息與真實交易情況相符且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情形。

(1)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要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據上述規定,購貨方即受票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構成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購貨方在主觀上不存在虛開、騙稅的故意,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②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購銷交易事實;

③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所載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品名、數量、金額、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交易情況相符(實務中對這一要件的把握會鬆一些);

④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2)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責任

①不以虛開發票論

購貨方構成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發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虛開發票違法行為,不承擔《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處罰責任。

②不以偷稅論

購貨方構成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國稅發[1997]134號及《稅收徵管法》所規定的偷稅行為,不承擔《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處罰責任。

③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

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充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④應承擔補繳稅款的責任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的上述規定,儘管善意取得專用發票的受票方不以虛開發票和偷稅論,但其所善意取得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進行了申報認證抵扣的,受票方應當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否則受票方應當補繳其所已經抵扣的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受票方納稅人如應當補繳相應增值稅稅款的,無需同時承擔補繳滯納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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