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對一年前查封的房產及時進行解封,積極幫助李某房產的成功交易。
2016年末
原告劉某起訴被告吳某要求其償還借款20萬元。審理中被告吳某承認收到了原告劉某的借款,但稱由於前兩年承包工程賠本嚴重,目前無法償還該比大額借款。該句話提醒了原告劉某,庭後原告劉某想盡辦法排查,終於查到被告吳某仍有部分工程款在發包方華能伊敏煤電有限責任公司近期待支付。此時原告劉某的朋友李某伸出援手幫助解決了原告劉某申請保全擔保的一大難題。訴訟財產保全得以完成,朋友李某提供擔保的房產也因此被查封。2017年初,經過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原告劉某順利拿到了案件的執行款,卻將朋友李某房產查封之事拋之腦後。由於李某的房產尚屬查封狀態,其房屋買賣是受限的。
法官提示
一、結案後申請人應當申請將保全的相關財產予以解除查封、凍結。
二、擔保人可在案件結案後向申請人或法院作出相應提示申請。
三、解除保全程序應及時啟動,力求規範操作,必要時辦案法官可給予適當提醒。
鄂溫克旗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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