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香港債券資助先導計劃

5月10日,香港金管局(HKMA)公佈了為期三年的債券資助先導計劃(Pilot Bond Grant Scheme,以下簡稱“香港計劃”)詳情及合資格條件。該計劃旨在吸引境內外企業來港發債。

此舉並非獨創,此前,新加坡金管局(MAS)已於2017年初開始實施其“亞洲債券資助計劃”(Asian Bond Grant Scheme,以下簡稱“新加坡計劃”),新加坡的計劃同樣旨在拓展新加坡債券市場的發行人基礎。

“粗看起來,香港計劃和新加坡計劃比較相似,”金杜律師事務所(King & Wood Mallesons)合夥人周浩先生告訴華爾街交易員:“但從細節來看,香港計劃相對寬鬆和靈活一些。比如,新加坡計劃要求發行人總部位於亞洲且不能是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不受此限制),債券期限至少是3年,至少一半的承銷費支付給符合新加坡‘鼓勵性金融機構’要求的投行等等,而香港計劃沒有這些限制。”

专家解读:香港债券资助先导计划

“兩個計劃的資助金額差不多(香港略高),資助期限都是3年,皆針對首次發行人,”周浩先生繼續說:“新加坡計劃中,合資格發行人可申請一次資助,而在香港計劃中合資格發行人可申請兩次資助。香港計劃晚於新加坡計劃,因而具備一定的後發優勢,更具針對性和競爭性。”

“對於中國發行人來說,兩個計劃並不存在孰優孰劣。企業需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比如,企業如果已在香港上市,債券於新交所上市將帶來額外的公司治理和行政成本(比如需要在兩地同時進行特定披露);反之亦然,”周浩先生對華爾街交易員說:“企業發行債券主要是基於戰略與財務考慮,不論是香港計劃還是新加坡計劃,都只是激勵措施,而非決定因素。當然,如果符合資助資格,為什麼不申請呢?”

此外,周浩先生也提到各個交易所與金融中心的其他發行激勵計劃,比如針對綠色債券、基建債券發行的相關政策。“通常而言,這些計劃都缺少具體細則,計劃方(如香港金管局、新加坡MAS)都會給出聯繫方式,發行人在離岸債券發行時可先與計劃方溝通,看是否符合資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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