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2018年9月26日上午,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3審判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庭審現場▲

“我代表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9時整,由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一案在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市檢察院檢察長江階虎出庭支持公訴▲

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市中級法院院長鄒宇平擔任審判長▲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江階虎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鄒宇平擔任審判長。

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旁聽人員▲

為進一步提高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意識,築牢拒腐防變防線,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市紀委組織市委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各縣(市、區)紀委書記,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負責人等170餘人旁聽了庭審,“零距離”上了一堂生動的廉政警示教育課。


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廖振龍受賄案開庭,縣處級領導幹部等170餘人“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


被告人▲

被告人廖振龍,1965年生,江西省龍南縣人,系贛州市供銷合作社原黨委書記、原主任,因涉嫌受賄罪,於2018年5月3日被贛州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並於同日被留置。經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年6月25日由贛州市公安局依法對其執行逮捕。

該案由贛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廖振龍受賄的起因、動機、行為方式、主觀認識與意志等進行了訊問,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辯駁,充分論證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

公訴人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振龍在擔任贛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市政工程管理處處長、贛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城市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綜合考慮被告人廖振龍犯罪的事實、性質以及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好等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廖振龍予以減輕處罰,可以考慮在有期徒刑七年左右確定刑期,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依法扣押的茅臺酒90箱及其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285.5726萬元、美元3.6萬予以沒收。

針對旁聽人員特點,公訴人重點剖析了廖振龍受賄行為的社會危害、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及警示作用,為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公訴人指出:“志不可滿,欲不可縱”,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黨性修養時刻不能鬆懈,不論身居何職,都應該永遠牢記黨紀國法,時刻銘記和堅守入黨誓詞,絕不能突破底線,淪為被黨和人民唾棄的腐敗分子。只有不斷加強黨性修養,在金錢誘惑面前,遏制私慾,做到不動心,不伸手,才能永葆清正廉潔本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振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47.560925萬元、美元3.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廖振龍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廖振龍減輕處罰。遂當庭判處被告人廖振龍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被告人廖振龍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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