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拿著遺囑去繼承房產,被告知無效遺囑

張美麗(化名)有一個哥哥張新民(化名),一個弟弟張愛國(化名),三人均已成家。張美麗的父親張金髮(化名)於2010年過世,母親李秀於2014年過世,張美麗父母留有一套房產,張美麗父母晚年一直是由張美麗照顧的,張新民、張愛國對父母照料較少。

母親李秀在2013年在一家法律服務所寫了一份遺囑,把這套房產留給了張美麗,並在過世前把遺囑交給了張美麗。

女兒拿著遺囑去繼承房產,被告知無效遺囑

母親李秀過世後,張美麗把這份遺囑出示給了張新民和張愛國,希望兩人按照母親的遺願辦理過戶,但遭到了二人的反對,張美麗遂起訴到了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遺囑中的房號與實際房號不符,遺囑中有劃掉改正的痕跡。

那麼,李秀的這份遺囑是否能夠被認定有效呢?張美麗又能否獲得房屋的所有份額呢?

1母親李秀能否處分父親張金髮的財產份額?

在本案中,需要被繼承之房屋是母親李秀和父親張金髮的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張金髮過世後,屬於張金髮的房屋份額應當由其妻子李秀、三個子女共同繼承,各自享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額,也就是說李秀在其丈夫張金髮過世後對房屋享有八分之五的份額,那麼,她在遺囑中處分了其丈夫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呢?本律師認為李秀是對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是無效的,但不影響其遺囑中對自己財產處分行為的有效性。

女兒拿著遺囑去繼承房產,被告知無效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中第四種情形就是“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所以,本案中,李秀所立遺囑只能部分有效,其他屬於張金髮部分的財產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

2、遺囑中房號不對、有塗改的地方是否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在本案中,遺囑中李秀把房號寫錯了,而且有塗改的痕跡,那麼,這是否會導致遺囑無效呢?本律師認為房號不對、有塗改的地方將會嚴重影響遺囑的有效性。

《繼承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第40條的規定,自書遺囑作為遺囑人處分其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需要立遺囑人

親筆書寫,不能用電腦打印、鉛印或印刷廠印刷來代替,也不要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的筆書寫;二是需要有親筆簽名,不能用遺囑人的私人印章或捺手印等方式代替書寫。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對於塗改、增刪之處,需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否則,其塗改、增刪之處無效;三是需要註明年、月、日,以確定立遺囑的準確時間。因為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為準。

女兒拿著遺囑去繼承房產,被告知無效遺囑

3、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因為在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達、解釋自己的意願,因此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要求的非常嚴格,在司法實踐中,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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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財富傳承管理師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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