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公民必須經過檢察院嗎?爲什麼?

公安機關拘留公民不需要事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可以自行決定。這是因為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拘留公民後應當儘快查明是否有逮捕必要,而逮捕是需要提請檢察院批准的。下面,我來具體闡述一下其中道理。

一方面,公安機關一般是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拘留措施,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爭取在案發後最短時間內突破其心理防線,從而儘快偵破案情。因此,公安機關需要當機立斷,充分把握偵破案件的“黃金48小時”。如果拘留需要向檢察院提前報批,顯然就無法達到這個目的。

公安機關拘留公民必須經過檢察院嗎?為什麼?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後,應當在最長三十日以內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而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三十七天,相對來說不會對其造成太大損失,檢察院事前監督的必要性也就不大。這也印證了我之前的結論: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拘留公民必須經過檢察院嗎?為什麼?


綜上所述,基於上述兩個方面的緣由,公安機關採取拘留不用事先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只有兩種結果:要麼當人,要麼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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