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注意!這5類人將會被辭退

常聽人說,

機關事業單位是“鐵飯碗”

“社會地位高、福利好、工作穩定”

但進入機關事業單位

真的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實則不然,根據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在一些情形下,

也是會被辭退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五種情形: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以下12種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2.超過規定標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併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7.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8.繼續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9.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

10.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11.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事業單位人員違紀將影響養老金!

2017年,人社部發布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中指出,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的規定,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基本退休費會按規定進行下調;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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