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大隊向「犯罪嫌疑人」借錢14年未還,違法疑雲鬚澄清|新京報快評

刑侦大队向“犯罪嫌疑人”借钱14年未还,违法疑云须澄清|新京报快评

就算是十多年前的“舊賬”,該還的錢要還,該問的責要問,唯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規制警權、保障公民,才能修復法治的創傷。

文 | 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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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圖

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找別人借錢,實在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誰又見過堂堂“刑偵大隊”向一個“犯罪嫌疑人”借錢的?

近日,郴州臨武縣男子王幫軍向《今日女報》反映:14年前,臨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以涉嫌搞六合彩為由,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臨武縣檢察院找他了解情況後不久,當時的臨武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王大隊長又找到了他,給他一張贊助公安局10萬元的票據和一張10萬元的借條。從2016年開始到現在,他拿著借條要了兩年錢都沒有結果。事件經媒體曝光後,當地公安部門已組織全面調查,表示該筆款項將盡快依法依規償還當事人。

公安局刑偵大隊向“犯罪嫌疑人”借錢,乍看之下,確實讓人大跌眼鏡。借條是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方式,或者說是簡化版的借款合同,也具有給付憑據的性質。

而所謂借款合同,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具體到這件事上,涉事刑偵大隊是執法主體,後者是被執法對象,並非“平等民事主體”。而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這筆借款,又體現了“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嗎?

如果王幫軍的說法屬實,這張“借條”的法律效力恐怕也存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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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當時涉嫌搞六合彩,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依照現行法律,公安局刑偵大隊作為辦案部門,並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罰款”的權力。即便是判處被告人“罰金”,那也是法院的司法職權,而不是偵查機關可以“越俎代庖”的。

而或許是擔心檢察院對其“深究”,涉事刑偵大隊給“罰款”披上了一件“馬甲”,成為當事人“贊助公安局10萬元的票據”和“10萬元的借條”。但是這番操作,並不能改變這波“暗操作”的違法性。

《合同法》明確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就此而言,發生在刑偵大隊和當事人之間的這張“借條”應當歸為無效。

既然借條無效,這筆“名不正言不順”的錢,自然需要“完璧歸趙”。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這就意味著,當地公安機關需要返還10萬元的“借款”以及由此產生的孳息。

當然,應當返還的不僅是“借條”部分,還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自願贊助”給公安局的10萬元。因為“罰款”本身的不合法、不合規,包括從“借款”、“贊助”至今產生的利息,也應在返還之列。

而依法依規償還款項,應該僅是事件查處的第一步。《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嚴禁警務人員“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對犯罪嫌疑人的“罰款”,以及變通的“贊助”和“借條”,究竟是誰作出的決定?

一張看似尋常的“借條”,疑似投射出有地方警權失範的陰影。就算是十多年前的“舊賬”,該還的錢要還,該問的責要問。唯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規制警權、保障公民。

□柳宇霆(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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