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嘿,姐們,請問你家有房出租嗎?
包租婆:“有啊!”
小劉:有沒有登記?合法嗎?
包租婆:……還要登記?
是的!假如您家有房屋要出租,一定要記得到公安機關登記!
根據《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和《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房東)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主動申報出租房屋與房屋承租人信息。
說到這,或許,有群眾會有些疑問,出租房屋申報需要什麼材料呢?
不如實申報又會有什麼後果呢?今天小編給大家普及一下關於出租房申報的相關內容!
問題一:什麼是房屋租賃行為?
答: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問題二:出租房屋要怎樣申報,都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居民身份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為了方便大家申報,龍泉市公安局在“龍泉警聲”微信公眾號上開設了“出租房自主申報”欄,大家可以直接通過微信進行申報。具體步驟如下:
一:關注龍泉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龍泉警聲”
三:在“熱點服務”中選擇“出租房自主申報”
五:將所有信息填寫完成後“提交”
問題三:如果未主動申報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會有什麼後果?
答:出租屋房主未及時向當地派出所申報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將被處罰。違反《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問題四:登記出租房屋是否要收費?
答:居民到公安機關登記出租房屋,不用收取任何費用。
龍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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