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證辦理新政-政策解讀

上海居住證辦理新政-政策解讀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理條件

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居住備案登記辦理材料

(一)先進行居住登記

1.辦理居住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1)填寫《居住登記信息表》;

(2)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3)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集體證明由單位或保衛部門出具 加蓋公章!具體的和辦事處確認!)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辦理地點

居住地所屬的社區事物受理中心


(二)居住登記滿6個月之後,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1、居住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的複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

政策解讀:

  1. 如果您在上海首次辦理居住證,或之前的臨時居住證、長期居住證過期則需要備案6個月以後才能辦理居住證;

  2. 如果您的長期居住證還在一年有效期,則需要房產證原件,居住證原件可以立即辦理續簽;

  3. 臨時居住證已經被取消,還在有效期內的臨時居住可以正常使用,一旦過期後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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