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有應得!這些汙染臨沂環境的人被判刑!

罪有应得!这些污染临沂环境的人被判刑!

敲響法槌,當庭宣判!

罪有应得!这些污染临沂环境的人被判刑!

9月19日,在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看守所審判庭,院長宋思偉敲響法槌,公開開庭宣判由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和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公訴、訴訟的被告人馬某青、馬某文等14人汙染環境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宣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青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文及其它5名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等不同實刑; 判處被告人嶽某印等6名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刑期。對馬某文等11人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20000元,10000元等不同數額的罰金。

法庭同時判決:被告馬某青、馬某文等14名被告賠償汙染物處置費用346400元;賠償土壤修復治理費用283000元;負擔土壤檢測費26795元;隨案移交違法所得款897728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禁止被告人嶽某印等6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儲存、拆解、煉製及其他相關活動。

罪有应得!这些污染临沂环境的人被判刑!

蘭陵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之基,也是每一位公民心生嚮往的樂土。而廢舊鉛酸蓄電池,作為富含重金屬鉛等的危險廢物,在再利用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必然會給環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財產造成極大危害,嚴重損害人類生存發展之基,故早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並對其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的經營許可證制度。被告人馬某青等12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貯存危險廢物,明知私自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冶煉鉛錠會造成環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財產的嚴重損害,仍為謀取私利,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大量收購、拆解、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侵害了國家環境保護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蘭陵法院認為,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中共中央、國務院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美麗中國建設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遵循恢復性司法要求,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注重懲治、教育和預防相結合,將承擔汙染治理、補種復綠、增殖放流以及勞務代償、繳納修復費用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狀況作為汙染環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據此,蘭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再回顧

違法生產,產生毒害性廢渣160餘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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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馬某青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場地非法修建煉鉛爐,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熔鍊加工成鉛錠,並僱傭馬某田、馬某文等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看管、稱重、拆解、運輸,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運至煉鉛廠,將煉鉛廠煉出的鉛錠運回拆解廠或運至外地銷售。共計使用廢舊鉛板480餘噸,煉鉛80餘爐,生產鉛錠310餘噸,產生毒害性的廢渣160餘噸

嚴重汙染環境,檢察機關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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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青沒有取得環保手續,也沒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汙染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建爐煉鉛,拆解廢舊蓄電池汙染了土壤,冶煉產生的廢氣廢渣等汙染空氣,嚴重汙染環境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前期汙染物處理過程中,蘭陵縣大仲村鎮人民政府共支付廢渣、廢舊鉛板、廢舊鉛酸蓄電池處置費用346000元、檢測費26795元。經第三方測算評估,處置被汙染的土壤費用約為283000元。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馬某青在蘭陵縣大仲村鎮前沂溝村租賃該村村民吳某廣的院落,僱傭被告姜某珍等人修建煉鉛廠; 2017年3月,被告馬某青在蘭陵縣礦坑鎮昇平莊村租賃該村村民趙某的院落作為所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放置、拆解場所,並僱傭被告馬某田等4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拆解,僱傭被告史某保等3人在煉鉛廠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還原鉛生產,產生大量危險特性為T的危險廢物,對當地土壤造成鉛汙染。

2018年2月8日

,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蘭檢公刑訴[2018]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青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向蘭陵法院提起公訴3月23日,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又以蘭檢刑附民公訴[2018]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蘭陵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馬大青等14人,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各項損失656195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典型意義

罪有应得!这些污染临沂环境的人被判刑!

該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後,山東省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山東省第一例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件。5月18日,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由蘭陵縣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蘭陵縣人民法院院長宋思偉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兩長”出現在同一法庭上,也是對該案的重視。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

對汙染家園的行為絕不姑息!

當汙染危害到

公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時

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天藍水清,生態宜居的臨沂來之不易

請不要做旁觀者,更不要做汙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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