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敖漢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敖漢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非法持有彈藥案一審宣判

近日,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敖漢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非法持有彈藥案一審宣判。

2018年3月7日,敖漢旗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在被告人張某某家中發現疑似子彈66發,並依法扣押。被告人張某某稱子彈系其前夫李某某退伍後存放在家中的,李某某去世後子彈由被告人張某某保存。經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66發子彈為制式軍用“56式”7.62mm步槍彈,認定為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採納。以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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