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
第22條第一款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成立要件:
1、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停止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與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的區分,關健在於自動性,犯罪預備是意成以外的原因,不行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動放棄犯罪。
處罰:可以比較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只對重罪處罰預備犯。如第120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二、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成立要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與未遂的區別:相同點:一是都沒能繼續犯罪,二是都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
兩者區分:犯罪預備在預備階段,著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在實行階段,著手之後。而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的分界點就是著手犯罪。著手犯罪的判斷標準是: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三、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成立條件:
1、時間性:犯罪過程中,既遂之前,可以發生在預備行為階段和實行行為階段。
2、自動性: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防止結果發生。
犯罪中止是:能達目的而不欲(能繼續犯罪而自動放棄)
犯罪未遂是:欲達目的而不能(不能繼續犯罪而放棄犯罪)
判斷的重點是能不能繼續犯罪,依據是社會一般人的看法(主動放棄),而不是依據行為人個人的看法去判斷。
四、犯罪既遂
發生了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行為性質決定的危害結果。既遂結果是實害結果,而非危險結果。
既遂是結果建立在行為製造危險發展為實害結果的模型上的,但有的實害結果本身也有程度之分,只有達到嚴重程度才是既遂。如非法入侵住宅,剛入侵趕緊退出,不能認定為既遂,只有侵入後嚴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寧權才能認定。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非一旦實施組織行為就是既遂,只有組織成立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四個條件)才能既遂。並非一旦參加該組織就既遂,只有參加後實施了某些違法活動才可能既遂。但為了避免保護法益為時過晚的局面,誣告罪、偽證罪中,司法機半收到並看到誣告材料時,就是既遂。
閱讀更多 弘正說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