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黔西南州電動車存放充電庫(棚)建設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建議的通知

為有效防範和消除我州大型城市綜合體、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引發的火災隱患,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貴州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安辦〔2018〕20 號)要求,我支隊牽頭代擬了《黔西南州電動車存放充電庫(棚)建設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時間從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隊

2018年9月21日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西南州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庫(棚)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義龍新區管委會,各消安委成員單位:

《黔西南州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庫(棚)建設指導意見》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31日

建設指導意見

為有效防範和消除我州大型城市綜合體、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的火災隱患,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貴州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安辦〔2018〕20 號)要求,相關單位對全州595個居民住宅小區進行摸排,發現已安裝電動自行車充電樁2262個,僅佔小區總數的6.9%,電動車“飛線充電”、樓道充電等火災隱患點仍大量存在,嚴重威脅居住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經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州範圍內推行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庫(棚)建設工作,並提出建設指導意見。

一、建設原則

(一)推行 “三個集中”。即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集中管理”。

(二)抓牢“四個標準”。從平面佈置、消防設施、安全疏散以及充電設施安全標準等方面規範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庫(棚)建設。

(三)做好“三項工作”。一是統籌規劃,逐步配建。已建小區應統一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停放區域,逐步配建一定比例符合安全條件的公共停放、充電車位。二是加強引導,鼓勵自建。引導業主結合自身實際,按照“誰使用,誰付費”、“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統一改造居住小區停車庫(棚),建設安裝安全充電設施。三是制定計劃,合理安排。在不影響消防車通道、登高救援面的前提下,允許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區、停車場、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對停車困難的小區,近期可結合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建設分時共享的充電車庫(棚)。遠期應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周邊地區開發、機械式和立體式停車設施建設。

二、建設主體

(一)擬建、在建項目。電動自行車專用充電車庫(棚)建設由項目業主單位牽頭,在規劃設計、改建協調中統籌考慮。

(二)已投入使用的項目。由物業服務企業及主管單位負責修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及主管單位的,由縣市(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督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安排。

(三)充電設備設施安裝。各業主小區可自行聯繫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充電設備設施的免費安裝,按照“誰使用,誰付費”、“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共商共建提高充電車庫的使用效率。

三、建設步驟及任務

(一)2018年年底前:興義市50%的現有住宅小區完成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庫(棚)的建設工作,其餘

縣市(新區)100%的現有住宅小區完成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電動車庫(棚)的建設工作。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項目投入使用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2019年年底前:全州100%的現有住宅小區完成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庫(棚)的建設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落實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責任。對於有物業服務企業或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樓院,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對於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主管單位的,轄區縣市(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指導有條件的老舊住宅小區統一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停放區域,設置符合安全條件的充電設施。

(二)完善巡查檢查機制嚴厲查處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每天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應如實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及時消除隱患。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進行勸阻;對拒配合工作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依法予以處理。

(三)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印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按要求停放電動自行車和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附:1.全州小區及物業管理公司基本情況表

2.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及充電消防安全標準

附件1

富康城市廣場、億聯康馨苑、景峰道一號一期、大商匯B2組團、大商匯B3組團、夢樂城住宅、富康國際商務公館

新時代花園、康定園、向陽大廈、都市家園、桂花園、桂香園、桂竹園、麗景灣、新世紀、桂 城、鳳凰城、星 城

星匯峰境、第七街天人文化休閒公寓、時代公館、金元雅居、金水灣、時代豪苑、錦城商住樓、泓慷華府

嘉華豪廷、將臺營、翔宇明珠、和貴園、榮卸天下、中央麗景、塞納城、和諧家園

花月小區、富興花園、依山苑、鑫吉園、消防隊公寓樓、名仕苑、盛豐名苑

和諧家園(坪東點)小區、黃草安康小區、坪東安康一區、坪東安康二區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及充電消防安全標準

1一般規定

1.1新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應同時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1.2單獨建造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與其它建(構〉築物、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1.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合理確定位置。室外場所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室內場所不應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應影響室內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1.4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採取防雷、防風、排水等措施。

2防火分隔和建築構造

2.1設置在多層居民住宅樓底部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開設門、窗、洞口的不燃燒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 50 h 的樓板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單獨設置安全出口。已投入使用且難以分開設置安全出口的,應在不燃燒體牆上開設常閉乙級防火門。

2.2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使用的建築構件應採用A 級材料,內部隔牆應砌築至樓板底鬱,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

2.3與建築貼鄰建設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貼鄰部位應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確有困難的,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 h 的不燃燒體牆。

2.4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 的實體牆或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 h、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簷。

3安全疏散

3.1每個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佈置,且不應少於2個,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20 m2時,可設1個疏散門且門的疏散寬度不應小於1.40 m 。

3.2疏散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50m,且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

3.3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人員在火災時易於從內部打開。

3.4設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築公共區域不應安裝影響疏散和火災撲救的金屬柵欄; 設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居民住宅,戶內安裝防盜網的,宜設置逃生救援窗。

3.5設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築屋面為平屋面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

4消防設施和器材

4.1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4.2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當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的消防用水。

4.3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險I級確定。除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停放場所外,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的規定。

4.4應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按民用建築中危險級確定。

4.5除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停放場所外,其他室內電動車庫應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4.6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排煙設施。採用自然排煙口的,應設置在場所上部,有效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2%。無可開啟外窗或可開啟外窗面積不足的應設機械排煙設施。機械排煙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5電氣要求

5.1電動車的充電設備線路應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與其他場所合用一個供電迴路的,總斷路器應採用四極漏電斷路器,分支斷路器應採用兩極漏電斷路器。

5.2充電配電箱及充電線路、充電插座等應安裝在不燃燒材料上。室外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配電箱和電源插座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室內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配電箱應設置在便於操作的地方。

5.3充電裝置應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

5.4每個分支迴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10個,插座應符合GB 2099. 3的規定,且應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

5.5電線電纜應使用RVV護套電纜或橡套電纜,不應使用RVV雙絞電線或鋁芯線等裸電線,線芯截面大小應滿足線路載流量的要求。

5.6電氣線路應暗埋或穿絕緣套管或線槽保護,如需從地面穿過應埋地佈置。

5.7除露天以外的其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6消防安全管理

6.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負責管理本單位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應負責管理其服務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應對電動自行車固定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等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其完好有效。

6.2未設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城中村等居民區, 由各村(社區〉的村〈居〉民委員會統一明確該居民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每天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應如實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及時消除隱患。

6.4 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充電。

6.5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規範有序, 應符合如下規定:

1、應劃線規範停車位置和疏散,充電部位應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誌;

2、每輛電動自行車停放面積不應小於2.2mXO.8m;

3、充電裝置應採取防撞措施。

6.6應當使用已獲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質量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選擇專業維修機構或人員進行維修保養,定期更換老化電池,不得擅自改裝。

6.7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不應拉接臨時電源線路、插座和開關。確需進行線路維修改造的,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實施。

6.8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在充電前需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長時間過度充電。

6.9電動自行車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得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坐墊等可燃物上,並確保通風、散熱。

6.10使用電池供電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依據產品說明定期更換電池。

6.11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數超過1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控系統;其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安裝可視監控系統。

6.12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經常組織開展消防宣傳,且每年不少於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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