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新|試從湖南衡東9.12惡性事件探析安置幫教工作

蘇新|試從湖南衡東9.12惡性事件探析安置幫教工作

轉自社區矯正宣傳網

一、

湖南衡陽駕車撞人群事件

9月12日晚7時35分,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發生一起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陽贊雲駕駛紅色奇瑞路虎越野車衝入縣城洣江廣場,故意猛烈撞擊人群后,又下車持械砍傷現場群眾,截至目前,已致12死43傷(重傷16人,其中高危3人)。

記者從公安機關了解到,14日,陽贊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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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調查,案發當天,陽贊雲開車先把女友送回家,然後獨自返回縣城,伺機實施報復行為。他先把車開到衡東縣法院門口附近守候,意圖衝撞法院工作人員。未覓得機會後,又駕車衝入位於縣城的洣江廣場,一路猛烈撞擊正在廣場休閒娛樂的人群。車輛撞到障礙物致使安全氣囊打開後,他又下車持摺疊鏟、匕首揮砍現場群眾,造成無辜群眾重大傷亡。

接警後,第一時間趕到的民警和現場群眾合力將陽贊雲制服。目前,陽贊雲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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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兇者陽贊雲犯罪前科

犯罪嫌疑人陽贊雲,湖南省衡陽市衡東縣甘溪鎮人,1964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11歲時父親去世,33歲時母親去世。辦案民警介紹,陽贊雲是一個“累犯”,1992年至2018年,他先後6次被判處有期徒刑。

——1992年,陽贊雲在與第一任妻子的離婚案中,因不滿法院的判決,闖入法官家中將其打成輕傷,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陽贊雲多次非法販賣海洛因供他人吸食,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因一起鄰里糾紛,陽贊雲和同夥攜帶鐵錘、鐵棍等兇器闖入他人家中,將多人打成輕傷,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三天。

——2006年,陽贊雲在母親墳前祭奠時失火引燃山林,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9年,陽贊雲和同夥進入一位“牌友”家中,用刀威脅對方寫下一張60萬元的欠條,此後多次索要“欠款”,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7年,陽贊雲因與“牌友”發生衝突,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七個月。

三、

行兇者陽贊雲綜治管理身份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湘0424刑初363號的判決書顯示,陽贊雲,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於湖南省衡東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住址地:衡東縣。陽贊雲劣跡斑斑,曾多次因販賣毒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罪名獲刑。

2016年10月,陽贊雲在衡東縣人民醫院被確診為胃癌,大部分的胃經手術切除,此外他還患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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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公佈消息:

2018年1月10日因被告人陽贊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判決後,陽贊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8年3月15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陽贊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鑑於陽贊雲尋釁滋事犯罪情節較輕,且有自首情節,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依法予以改判,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當地派出所駐村民警半年來5次上門走訪,與陽贊雲交流,未發現其有任何異常跡象

根據目前披露信息,

按照中央綜治委(1994)2號、 (1999)5號文精神,陽贊雲屬於安置幫教對象,且應該屬於重點關注幫扶對象。

四、

安幫對象確立依據及理由

1、安置幫教工作對象及機構。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國家規定期間內(刑滿釋放後5年內、解除勞動教養後3年內)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

綜治委(1994)2號在任務和責任明確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各級黨委、政府,勞改(現已改為監獄)、勞教(現已改為戒毒)單位,勞動(現已改為人社部),工商行政管理(現已改為市場監督)、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門單位。

2、行兇者陽贊雲安幫機構確立。

中央綜治委(1999)5號文第一條規定:“要求刑釋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到。”

第二條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當在一週內通知刑釋解教人員(為規範以下刑釋人員含“刑滿釋放、強制戒毒、社矯解矯”三類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釋人員報到時,按規定辦理入戶手續,並將其列為重點人口進行管理。”

第四條規定:“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時的銜接工作,是加強安置幫教工作,預防減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環節。”

而本案行兇者陽贊雲因刑事犯罪共6次入獄,刑期累計超過8年9個月。屬於累犯,且在安幫期內,應屬重點管理對象。

中央綜治委(1994)2號文還在公安任務和責任中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那些惡習較深、改造效果較差而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要加強管理,密切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和行動去向,努力做到不脫管、不失控;對重新違法犯罪的,要依法從重懲處。” 陽贊雲的安幫機構應該在湖南省衡東縣。

但是對於陽贊雲這樣一個開路虎的刑釋人員在生活上是不需要幫扶的,而且此次故意駕車傷人屬於無預兆性突發事件。

3、本案中行兇者陽贊雲在刑釋後幫教身份確立

當前是全國上下開展掃黑除惡的關鍵期,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無不重視,但是對於這樣一個6次累犯而且最後一次刑滿時間距離此次再次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僅6個多月,尚不滿五年的刑釋人員,按照中央綜治委(1994)2號文、(1999)5號文精神,從本案目前公佈資料顯示情況來看,應當屬於安幫重點幫教管理對象。

但對他這種突發無預兆性故意駕車傷人犯罪行為任何人、任何組織都無法預判。

五、

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幫教安置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當前社會穩定工作的需要。

因此,在現階段,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規範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點,深化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積極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全面加強對安置幫教工作的系統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當前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存在的主要問題

1、銜接管理工作不規範,

刑釋人員底數難掌握。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應提前一個月寄發《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出監(所)鑑定表》(以下簡稱《通知書》)給縣司法局。但是由於部分刑釋人員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而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有沒有及時瞭解和掌握具體情況,從而導致了見檔不見人的情況發生;有的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根本不到基本相關部門報到,同時監獄及勞教場所將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情況及時反饋給戶籍地基層司法和公安部門,但本人並未回戶籍地,導致檔案外的脫漏現象;有的刑釋人員釋解後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戶口空掛;有的刑釋人員異地購房或租房、借房,原戶口不遷;有的居無定所;刑滿後作為自由公民,有的刑釋人員為了擺脫管理,無權採取強制措施,所以也就出現採取各種方法不與配合,或仍報原住址隱瞞現住址,或遲遲不登記落戶,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使基層幫教組織很少或根本見不到本人,甚至對有些人的具體去向都難以查清;還有部分刑釋人員有多處住房,居住地址不固定,基層安置幫教組織對其行蹤無法掌握控制,導致漏管失控,這些都導致刑釋人員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有可能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隱患。

2、安置幫教工作認識不到位,

安幫工作格局難形成。

幫教安置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工作內容包括很多環節,涉及多個部門,因此,開展該項工作必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綜治部門的協調指導下,上下溝通、相互配合,充分調動有關部門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各部門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局面,幫教安置工作才能順利開展並取得成效。然而,社會上對幫教安置工作的認識還存在誤區,在有的部門和有的人看來,幫教安置工作只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內容之一,工作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部門無關,和社會無關;幫教安置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也對幫教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配合不力。安置幫教工作基本處於無專職人員、無專門機構、編制、無專項經費的尷尬局面,從而導致司法行政機關一家孤軍奮戰的工作局面,未能形成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致使幫教安置工作難於落到實處。目前,幫教安置工作基本上由基層司法所負責完成,基層司法所還承擔著規範化建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社區矯正、法律服務等工作任務,任務相當繁重和艱鉅。然而,由於鄉鎮機構改革,精簡人員,當地鄉鎮政府工作人員也很緊缺,司法所有限的人員又承擔著繁重的鄉鎮中心工作任務。在人員管理上以人口信息為例,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對於刑釋人員歧視現象嚴重,刑釋人員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動大軍”的行列,離開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尋找就業機會,造成幫教工作脫節,刑釋人員失控,為重新犯罪埋下了隱患,增加了流入地的安置幫教工作的負擔,但是目前只有公安形成全國可以共享信息,對全國在戶居民能查到相關資料,但是全國除公安外其他機構目前還沒有能力建立全國統一的人口信息查詢系統,而個人按照檔案信息這些問題目前尚無強制性措施,使漏管脫管人員幫教工作無法有效的開展。即使不漏管,象陽贊雲這樣對象也很難管控,很深,據報道,陽某刑滿後派出所至少有過四次找其談話,瞭解行為肯思想動向,但是其隱藏一很深,一是因為他是自由的公民;二是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他不需要幫扶。

3、刑釋人員就業安置不充分,

幫教後續工作難開展。

司法所承擔的工作負荷,是一般人無法體驗的。截止2015年底,全國共有司法所40746個,專職在編人員80645個人,平均不到2人,基層司法所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

以張家港為例,目前有司法工作人員80餘名(含社工在內),但共有刑釋(含強戒)人員2300餘名,雖說基本實現安置,但人均管理服務對象30名左右,而地處經濟欠發達貴州三穗縣,平均一個所工作人員只有2-3人左右,在2013年實際摸排到的刑釋人員人數為318 人,而實際接收到監獄、戒毒所、看守所寄送的《通知書》,登記建檔的數字是 298 人,只佔摸排總數93.7 %,脫漏管人數佔6.3%。而且刑釋人員中,80 %為農村籍刑釋人員,70 %文化程度為初中或以下,41 %的都外出務工,本地就業的只佔少數。

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在經濟流、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市場導向引導下,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社會對於刑釋人員歧視現象嚴重,刑釋人員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加入了“流動大軍”的行列,

離開原居住地到城市打工或尋找就業機會,有的刑釋人員刑釋後,不回原籍,直接外出務工;有的長期在外務工和居住;有的舉家外出打工。

人戶分離,甚至長期落戶外地,已成為安置幫教人員脫管漏管的普遍現象。這些人員中大多數都缺乏必要的就業技能,雖然在獄(所)內進行了一些技能培訓,但受培訓資金、場地、師資等條件的侷限,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用人單位和就業崗位的要求,在就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加上一些企業由於偏見或考慮到危害性、聲譽、效益等原因,拒絕吸收他們就業。

(二)關於對安置幫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目前我國社會處於劇烈的轉型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和社會機制都發生深刻的變化,安置幫教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由於種種原因,安置幫教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澄清、解決的問題和不足之處,安置幫教工作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各級政府和部門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大課題。

1、加強安置幫教工作的立法建設。

目前我國關於安置幫教工作除了監獄法等法律中零星涉及刑釋人員的個別原則性條款外,至今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系統規範刑釋人員保護和管理的法律,主要依靠、綜治委及其協調下發的性文件來指導這方面工作,這種主要靠調整的方式在實踐中使得各地工作隨意性較大,缺乏規範和嚴格的執行力和制度性保障,而且文件由於歷史原因未能及時更新修訂,與現實出現脫節,如解教,隨著勞教制度廢除,已不存在。這都迫切需要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法律制度規範和保障安置幫教工作。

同時,我國的安置幫教工作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各地都相應地制定了一些有關安置幫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安置幫教工作理念思路、方法措施、工作體制、機制方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寶貴立法經驗和實踐經驗,因此,安置幫教工作的立法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安置幫教工作應當逐步去社會化而實現法治化。

立法要全面規定安置幫教的機構設置、機構性質、職權劃分、人員組成、安置幫教對象及其權利義務、工作形式、工作任務、工作程序、經費保障、考核獎懲等內容。同時,應儘快對《監獄法》、《社會保障法》進行修改和補充,並與即將審議的《社區矯正法》相配套、協調、吻合,為安置幫教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建立起統一信息共享平臺。

開展幫教安置工作,銜接是前提,幫教是基礎,安置是關鍵。

安置幫教機構應當在刑釋人員迴歸社會之前儘早開展安置幫教工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在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和解除強制措施前一個月將其表現、綜合評估意見、幫教建議等通過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管理系統傳遞到其戶籍地或居住地安置幫教機構,建立健全刑釋人員的風險評估體系,並根據其風險評估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分類幫教,採取有針對性的安置幫教措施,分配安置幫教資源,預防其重新犯罪。

對於安置幫教管理系統推送中漏管脫管風險級別較高人員,以實施委託管理制度及協查通報制度,對於“人戶分離”的刑釋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幫教組織能夠提供其暫住地址的,應主動與暫住地派出所聯繫,並委託暫住地幫教組織進行管理。

對未回原戶籍地或居住地、去向不明、人戶分離當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無法查找的刑釋人員,應通過公安人口信息系統或戶籍系統查實其適時居住地或長時間居留地的具體情況。目前居民身份證信息使用,在金融、交通出行、購房置業等方面都已經通用,但是這些數據目前除一些相關部門外,無一例外都為公安推送相關數據。如近期華住集團洩露2.5億人次入住信息資料事件,說明我們與公安共享信息查找漏管脫管安幫對象已不是科技上瓶頸,而是解決各部門之間溝通或在信息使用上本位主義問題。

3、改進刑釋人員安置幫教銜接工作。

首先,各級負責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工作機構及其工作者,要統一思想、統一知識,建立互相協調、互相支持的工作機制,在實現刑釋解教人員再就業市場化,幫教社區化的進程中積極發揮主導作用。

其次,監獄、戒毒所、看守所等對刑滿解教前及時準確地填寫、寄發通知書及相關資料給各地安置幫教部門備案,再由安置幫教部門將刑釋人員的信息分派到基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在摸清刑釋人員底數的基礎上,實行銜接工作制度化,從接到監所釋解通知書起到告知基層幫教站、家屬,做好安置工作、落實幫教措施,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銜接制度,做到“無縫接茬”,監獄及戒毒、社矯部門對可能不報到的對象要及時反饋信息和跟蹤落實,切實做好檔案銜接工作。

再次,各級安置幫教部門要組織好基層落實報到登記和接待工作,並對刑釋人員建立檔案登記制度,每季度都組織有關人員對刑釋人員進行一次基本情況瞭解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做到家底清,情況明。

要隨時掌握和做好對刑釋人員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定期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特別是重點幫教對象的回訪,及時瞭解他們的表現,並對他們實行動態管理,視其表現決定是否繼續幫教,或調整幫教措施。最後,各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應對銜接工作加強監督和指導,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對銜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溝通解決。

對凡因銜接工作不落實,造成刑釋人員脫管、漏管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主管人員的責任。對刑釋人員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實行案件倒查制度,通過倒查查找漏洞,完善制度,對因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如本案中死者劉海龍在崑山務工期間涉及一系列管理問題,都是增強預防重新犯罪的發生的重要手段。

此文成稿時適逢全國司法所會議召開,但是權與責的問題不解決,道路依舊路遠,人、權、事、財等是基礎根本。

總之,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管理體制,組織結構、利益關係以及人們價值取向、生活方式、活動區域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必將對安置幫教各項工作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們的安置幫教工作部門要不斷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安置幫教工作特點及規律,繼續探索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新方法。

以更新鮮的招法、更務實的舉措、更完善的體制,去迎接和解決工作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努力探索新途徑和新方法,做好一系列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活動,為更好地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後記:如有爭議,智者見智仁者見仁,橘與只枳各有千秋,或水土罷了,畢竟我們不能決定其發定展方向。見諒,拙見。

7 July 2018

7 Jul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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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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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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