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保險能避稅避債?

至於保險到底有沒有避稅避債的功能?這要看具體的產品,具體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保險法》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人,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這句話講的"不得非法干預",就涉及到許多細節問題,有的情況是可以避免債務的,有的情況不能避免。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什麼叫保險賠款呢?就是以身故的形式,殘疾的原因或者生病給付的錢都叫賠款。生存金不屬於賠款,這個我們要搞清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當涉及三角債的問題,可以有代位求償的這種可能。但是如果債權是屬於債務人的專屬債權,包含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就可以避免還債。所以,一個人生病賠償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意外造成的殘疾保險金、醫療費的賠償金都應該屬於可以避免債務範疇的。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益人一旦指定,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就不作為遺產處理,自然轉移為受益人的財產,這樣就可以避免將來也許可能會有的遺產稅。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保險避稅的功能也是成立的。

什麼?保險能避稅避債?

因為受益權優先債權,所以被保險人身故之後,給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以避免被保險人的債務,但不能避免受益人自己的債務。

今天藉助這些法律條款,跟各位朋友講一講保險在避稅避債方面的功能。當然並不是承諾永遠都會這樣,因為國傢俱有法律修改的權利(全世界任何國家都一樣)。所以買任何一個產品,任何一個計劃,也不能完全解決所有的問題。保險是解決問題用的,按照我們的需要去匹配,而不是為了買保險而買保險,也不能因為不喜歡就不買保險。

今天,我們還是迴歸到以前那句話"按照需求買保險,不要按照愛好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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