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
这几年一直是未婚男女的一大热门话题。
在不少地方,
彩礼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因彩礼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那么如果婚事没成,彩礼究竟该不该返还呢?
小普
关于结婚,彩礼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身边订婚后分手的也有很多......那么给了彩礼,最后婚事没成的,彩礼到底该不该还呢?
这样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多见,今天我就讲一件发生在我市凤凰镇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小司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并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2月19日办了订婚宴,当天李某等亲友给张某26800元见面礼。之后,双方商定了婚期为2018年9月27日。2018年3月11日,李某与张某到婚纱摄影馆预交了5500元费用。3月24日,李某通过媒人赵某、陆某送婚贴到张某处,并交给张某彩礼100820元(其中820元红包系说亲钱)。张某当日退回礼金20000元。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5月6日,经双方户籍地村民委员会调解,最终因退还彩礼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判定
凤凰法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李某依法主张彩礼返还,于法有据。至于彩礼金额的认定:彩礼一般是指在婚前男方通过媒人交付女方金额较大的财物,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庭认定彩礼金额为80000元。李某主张的见面礼26800元,不属于彩礼范畴,我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均认可的珠宝首饰及婚纱摄影定金发票,张某同意返还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最终判决张某一家返还李某彩礼80000元、珠宝首饰及婚纱摄影定金发票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
所谓,好聚好散,相识就是缘分,
成不了一家人,但也不至于成冤家。
小伙伴们觉得呢?
对于“彩礼”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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