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起源和變化

房屋租賃託管是房屋產權所有者對房屋使用權以契約形式讓渡給房屋租賃託管公司

,其再對房屋使用權商業化的一種過程.

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起源和變化

房屋產權所有者將房屋委託給房屋租賃託管公司並簽訂委託合同,受託方將房屋保潔增置傢俱家電後尋找租客,合同期內,由房屋租賃託管公司代收房租,水電費,煤氣費,物業管理等費用並按合同約定將租金打入業主或業主指定銀行帳戶,受託方承擔中途租客退租風險.受託方靠收取業主的管理服務費和房客的傢俱家電租賃費盈利,依靠自身的專業房屋管理經驗來抵抗各種風險.從而達到業主與受託方互惠互利,共同增值的目的.目前做得好房屋租賃託管公司,水滴管家還不錯。

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起源和變化

起源:

房屋租賃託管的淵源是20世紀初上海、廣州、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業務,即:包租人從業主手中將房子包租過來,包租期限視情況從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與業主簽訂包租合同,並按合同規定向業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況下,包租人向業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這“一包一租”之間的差價。這種差價既符合羅馬法系、又符合大陸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規定的商業收益,其實質是業主通過包租規避了空租的風險,從而將空租的風險轉嫁給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擔這種風險的前提下,依靠廣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對租賃市場的深入瞭解,最大限度地壓縮自身風險,從而將包租與出租之間的利益最大化,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認的商業風險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現在的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即使從當今中國大陸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進行評判,包租人的這種商業收益也是無可質疑的。現在市場上的房屋託管業務的核心內容與早期的包租業務並無不同。

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起源和變化

重點:

現在的房屋租賃託管主要包含5個要點:

第一,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業主和承租人是分別簽訂租賃合同,也就是說,這種租賃關係的建立是兩份合同組成的,一份是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包租合同(俗稱:收房合同),另一份是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出租合同,這與所謂的“居間租賃”通過一份“三方合同”完成租賃業務的業務模式截然不同。

第二,因為房屋租賃託管不是採用“三方約”,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業主約定的租金和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客戶約定的租金沒有必然相等的數學關係。在實際操作中,業主並不干預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出租價格,也就是說,業主在合同中已經對可能出現的“差價”表示認同,當然,由於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原因導致的空租損失也由房屋租賃託管公司承擔。

第三,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與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向客戶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付3或押1付6,但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向業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個月)支付。

第四,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風險,會向業主要求一段時間的所謂“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這段控制期在房屋租賃託管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約定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在控制期內將房子出租的所得歸業主所有。這就意味著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已經通過合同的規定將控制內可能產生的收益劃入房屋租賃託管公司的名下,不存在欺瞞和侵害的嫌疑。第五,業主、客戶和房屋租賃託管公司任何一方違約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額度大體相當於1-2個月的租金,如果違約方在合同規定的違約條款之外給守約方造成其他損失,還要根據損失情況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變化:

隨著一些國資國企、開發商公寓企業的計入,他們關注點更多的在於運營規範,而不是盈利,他們匱乏於運營經驗和人才,因此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又出現了新的業務形態,提供專業託管服務,收取佣金。此類房屋租賃託管公司對於公寓的整體管理能力更強,服務體量更大,往往通過線上公寓管理軟件和線下專業服務來形閉環,為公寓企業打造安心、安全的人文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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