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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时
你恨不得给我全世界
分手时
你又千方百计带走一切
在一些人的眼中
物质是高于感情的
比如房子
现在房子和婚姻可以说是相互绑定的,没有房子,就很难结婚,尤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社会,房子已成为婚姻幸福指数的重要参照物。既然房子对夫妻双方如此重要,如果双方有一天爱到尽头,房子又该归谁所有呢?
今天是第27期《家事微课堂》,我们将为大家带来一个与房产赠与有关的案例。
本期案例
赵先生离婚多年,因某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李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
赵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墅,李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上海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达自己对李小姐的感情,赵先生在结婚当天和李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李小姐个人所有,与赵先生无关。然而,婚后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谈恋爱时你侬我侬
离婚时却翻脸无情
这或许是很多人的真实写照
赵先生与李小姐也是如此
她
要求与赵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
他
同意离婚,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李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由此看来
两个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套别墅的归属问题
那么
这套别墅到底会归谁所有呢?
法院判决
该房屋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
赵先生明明已将别墅赠与了李小姐
而且还签了书面协议
法院为啥不支持李小姐?
看看本期嘉宾律师怎么说!
本期嘉宾
朱大勇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吉林省青联委员
长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长春市绿园区第十七届、第十八届人大代表
联系电话:
13104315678、0431-85110123
【律师分析】
虽然赵先生和李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李小姐个人所有,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房屋还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赵先生可以撤销对李小姐的赠与。
【律师提示】
协议离婚时夫妻达成的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在夫妻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经法院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期课堂到这里就结束了
虽然又学到了新的法律知识
但春姐姐希望
大家永远也用不上它们
茫茫人海
两个人能牵手走到一起并不容易
希望大家能彼此珍惜
互相扶持
白头偕老
好消息!学法有礼啦!
春姐姐为姐妹们准备了200元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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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
7月30日妇女儿童维权热线(FM88.9),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朱大勇律师将围绕“一方擅自赠房给‘小三’,是否有效?”进行现场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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