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還有什麼渠道可以重新審判?

洛聞_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具體來說,可以去原審法院或者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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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對於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有以下途徑啟動再審程序:

法院啟動

各級法院院長認為本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有權啟動再審。

當事人申訴

在判決書、裁定生效之日起算的6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若有以下情形,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6個月

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

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上一級法院,也可以選擇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檢察院啟動

最高檢對各級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發現有法定情形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抗訴。

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1.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

2.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

上述所稱法定情形有:

1.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支持;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7.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或者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律師說


民事裁判生效後,仍然不服的,就只能申請再審,此時有兩條途徑可走:一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二是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抗訴。不過需要清楚的是,無論哪一種途徑,都不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啟動再審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比如有新的證據且足以推翻原判,或者有足夠理由認為原判即存在不當,或者原審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如沒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應迴避的沒有迴避等等)。

因此,當事人在申請再審前,一定要明白自己是因為什麼而敗訴的。很多人都不認真去讀終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其實那裡面就清楚寫了法院為何作出這樣的裁判。對症下藥,申請再審成功的可能性才會更大。這裡舉個例子:

有一個股權糾紛案件,勝訴方提供了能夠相互印證的利害關係人證言和匯款憑證,敗訴方認為利害關係人證言證明力較弱,因此對終審裁判不服。但是利害關係人證言同樣也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孤證不能定案,何況還有匯款憑證的印證,相反,敗訴方卻提供不出任何證據。該案中,法院的說理還是很清楚的,但是敗訴方律師根本就沒有認真看,僅以證據證明力弱為理由提出再審申請,怎麼可能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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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生效以後,當事人如果認為審理程序違法、或者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有關事項。

一、當事人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如果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又或者是再審判決確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向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檢察院一旦提起抗訴,那麼法院應當對案件重新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也就是說,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以後,不管檢察院是否同意,檢察院同意以後案件經過重審不管你對結果是否滿意,你都不能再向檢察院提出申請了。


冰焰


1、一般重複起訴,法院不會受理。因為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2、根據您的情況,判決生效後,如果有其他糾紛事實或者法院建議相關訴求另行起訴的,依法另行起訴,另行起訴不是重複起訴。

3、已經生效的,甚至進入執行階段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原審判決確有錯誤,可以通過申訴處理或找檢察院進行抗訴啟動再審程序。

再審是指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如果僅僅只是不服判決是不行的,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審判決有錯誤才行,才能申請再審,從有可能進入再審程序。

希望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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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渠道比較困難。

正規的渠道一個是到檢察院申請抗訴,一個是到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這兩個渠道的前提條件是,原審判決必須在實體或程序上有錯誤 ,或者是有新證據證明原審的事實有錯才行。所以,你必須先找個律師或懂法的人諮詢一下,看有沒有這個可能,如果沒有,那還是別折騰了。

非正規渠道呢,你就得好好動動腦筋了,看看民事判決能不能不執行,如果不執行,那就等於沒判一樣。

一、過了執行期間。

如果原告在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沒有申請執行,則法院不再強制執行。

二、雙方和解。

雖然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告依然可以私下要求原告諒解。很多民事糾紛都沒有什麼大矛盾,完全可以化解的。所以,完全可以通過中間人做工作,有時雙方就是一個面子的事。

三、折抵。

如果原告也欠被告的債務、人情什麼的,可以從中折抵。或者被告能另闢蹊徑,抓住原告一點把柄,使他不敢申請執行。

你自己好好想想,但不能做違法違紀的事。


一眉彎彎的情感茶館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鍾延成律師:民事判決書生效之後,當事人還有兩個救濟途徑,一個是申請再審制度,一個是檢察院抗訴制度。下面分別介紹:

1、申請再審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這六個月是不變的除斥期間,所有的再審申請人一定要注意不能超過這個除斥期間,否則就以為這再審程序很難啟動。

2、檢察院抗訴制度。是由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如果涉及錯誤判決的,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建議或者抗訴決定,促使法院更正判決。

兩者之間的關係:這兩個制度實際上並不屬於並列的兩個救濟制度,反而屬於有順序的制度,抗訴制度是以案件已經申請過再審為前提。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所有當事人在選擇時應當特別注意。


南京律師鍾延成


基本上是不能重新審判,看圖就知道了。





用戶5870125051


民事判決生效後,可以通過審批監督程序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期限是自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

按照最高院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判決生效後,既可以向做出判決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法院提起。

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一般地,法院首先組織雙方進行聽證,經過聽證,法院如果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民訴法第200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啟動再審。啟動再審,既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改判,不過實踐中,發回重審的情況要多得多。

以上是法院途徑的審判監督程序,還有另外一種審判監督程序,就是檢察院的抗訴。民訴法對檢察院抗訴,沒有規定時效期限。


高靖君


法院對生效民事判決書重新審判,必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提起再審,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作出生效判決法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上級法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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