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委、區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3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服務功能,健全服務機制,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效能,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主動適應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準確把握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方向,以增強鄉鎮幹部宗旨意識為關鍵,以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為重點,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為手段,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為途徑,有效提升鄉鎮政府服務水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為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保證正確方向。堅持黨管農村工作,始終把黨的領導作為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根本保證,切實發揮鄉鎮黨委領導作用,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堅持改革創新,嚴格依法行政。加強頂層設計,完善政府主導、市場和社會力量協作參與的公共服務建設機制,堅持以法治思維推動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保證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及時回應民生訴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問題導向,健全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機制,以首善標準為群眾提供精準有效的服務,提高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務水平,讓城市更加宜居、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幸福。

——堅持統籌兼顧,實施分類指導。綜合考慮城鄉結合部及新城周邊、平原地區、生態涵養區等區域不同類別鄉鎮特點,找準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做到長遠目標與階段性目標相結合,因地制宜、穩妥有序推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方式更加便捷,服務供給更加精準,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形成職能科學、運轉有序、保障有力、服務高效、人民滿意的鄉鎮政府服務管理體制機制,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走在全國前列。

二、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

(四)加強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

。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著力強化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主要協助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務:積極推進學前教育,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保障校園和師生安全,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幫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社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勞動就業服務;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為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難群體權益等基本社會服務;強化衛生健康管理職能,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健康促進、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健康服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古村落、古樹名木和歷史文化村鎮的保護和發展,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鄉鎮政府還要提供符合當地實際和人民群眾需求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矛盾糾紛化解、扶貧濟困、未成年人保護、消防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國防動員等其他公共服務。各區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特別是要把低收入農戶增收等重點任務列入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和要求。

(五)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按照權力下放、權責一致的原則,推進“放管服”改革。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以及行政許可事項外,對直接面向人民群眾、量大面廣、由鄉鎮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類事項依法下放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強化鄉鎮政府對涉及本區域內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佈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強化鄉鎮政府對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統籌權及重大資產監管權,探索完善“村地鄉管”“村賬鄉管”“村資鄉管”機制,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管理。市、區政府職能部門不得隨意以落實屬地責任等為名將工作任務轉嫁給鄉鎮政府。

(六)構建差異化的鄉鎮政府服務職能體系。強化城鄉結合部及新城周邊地區鄉鎮政府服務功能,適應城市化發展要求,重點做好徵地拆遷、農民安置上樓、農村勞動力轉移及相關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加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力度,加強環境整治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有序推進疏解非首都功能,優化提升保障能力。突破城市化成熟地區街道辦事處設置滯後瓶頸,加快地區辦事處轉制,按照成熟即轉、屬地管理、同步優化的原則,對全市地區辦事處進行梳理,建立臺賬,根據難易程度統籌轉制時間安排。加快推進城市化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集體資產量化處置,推進農轉居、撤村建居等方面的改革,著力提高城市化管理能力,提升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

做好平原地區鄉鎮政府服務工作,發揮區位優勢,大力發展都市農業和鄉村旅遊,突出抓好農民增收和低收入農戶幫扶;充分利用財政資金、社會資金,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建設幼兒園、中小學、醫療衛生機構、文化中心、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促進區域平衡發展。

提高生態涵養區鄉鎮政府服務保障能力,堅持把增強生態服務功能放在第一位,推進山區農民搬遷、淺山區違法建設管控、森林撫育等工作,進一步擴大環境容量生態空間;因地制宜提升旅遊休閒等服務功能,發展生態服務型溝域經濟,建立生態友好型產業體系。

(七)推進鄉鎮行政執法改革。落實“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更加突出條塊結合,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根據屬地需求和部門實際,配齊配強執法隊伍,提高綜合執法能力。鄉鎮負責統籌指揮協調轄區綜合執法工作,黨委政府承擔統籌協調的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鄉鎮統籌、基層行政執法部門共同組成的實體化綜合執法中心,統一調度各成員單位行政執法力量,開展綜合執法活動。壓實鄉鎮日常巡查、發現、報告等屬地責任,嚴管、嚴控新生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確保全市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動態零增長。加大鄉鎮政府對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考核權重,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區根據工作實際研究確定。

(八)統籌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鄉鎮事業站所可以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上級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經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實行以上級業務部門主管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體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統籌鄉鎮黨政機構設置。深化鄉鎮事業站所分類改革,嚴格控制鄉鎮事業站所數量。根據群眾需求和鄉鎮實際,整合資源,統籌為民服務窗口設置;加強基層綜治中心、政務服務平臺以及社區服務機構等建設,落實及時、高效、便捷的要求,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加優質服務;探索建立協調辦理機制,逐步實現同類別公共服務事項全區各鄉鎮通辦。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夯實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基礎,確保責任和人員落到實處。除機構編制專項法律法規外,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機構上下對口等名義要求增加鄉鎮站所設置和人力資源配置。

三、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

(九)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按照區域覆蓋、制度統籌、標準統一的要求,打破城鄉界限,加快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進程。統籌城市與鄉村發展,優化調整社會基本公共服務資源佈局,構建覆蓋城鄉、優質均衡的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化的空間規劃管控制度,編制鄉鎮域“兩規合一”規劃,以鄉鎮為基本單元統籌規劃實施,全面推動城鄉建設用地減量提質。加強鄉鎮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規劃工作,推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和城市管理模式加快向農村延伸,促進服務資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輻射。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完善農村基礎設施運營管護機制,促進基礎設施城鄉統籌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在保留村莊特色和田園風貌的基礎上,提升人居環境,改善農民生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農村環境整治任務。

(十)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市、區要支持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通過注入資本金、項目補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農村和小城鎮的社會公共服務業。發揮首都金融業優勢,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強對社會公共服務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融資支持力度。對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屬於市、區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對承擔超出鄉鎮轄區範圍提供服務的重大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市、區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同時建立鄉鎮間共建共享機制。

(十一)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區和鄉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結合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不斷加大對經濟薄弱鄉鎮的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力度。區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鄉鎮協調發展責任,強化稅源建設,幫助彌補鄉鎮公共服務財力缺口。硬化鄉鎮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規範經費支出,嚴格監督管理,嚴禁鄉鎮舉債,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保持財政收支平衡。加快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全覆蓋。

四、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十二)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完善群團組織承接鄉鎮政府職能的有關辦法,將適合群團組織承擔的鄉鎮服務管理職能依法轉由群團組織行使。釐清鄉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完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積極健全城鄉社區治理機制,完善社區服務體系,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發揮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為民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和經濟實體。以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方式,培育具有公益性質的養老、助殘等機構參與公共服務。依法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社會捐贈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或捐助等方式參與鄉鎮公益事業發展。加強鄉鎮政府對各類服務提供主體的統籌協調和有效監管。

(十三)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支持長效機制,加快公共服務的社會化進程,實現服務方式和模式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加強鄉鎮政府購買服務公共平臺建設,對適宜採取市場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應儘可能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由花錢養人向花錢辦事轉變。區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清單,編制鄉鎮年度購買服務計劃並及時向社會發布,明確購買內容、承接主體資格、購買程序和績效考核要求。

(十四)提高公共服務信息化水平。持續推進社會信用、人口、法人、地理空間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信息庫數據彙集,做好政務服務數據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共享技術支撐;全面梳理區、鄉鎮政務服務事項,簡化優化辦事流程,以北京市統一行政審批管理平臺、北京市網上政務服務大廳、北京市政務服務數據資源庫“三個一”智慧平臺為核心,整合各級部門延伸到區、鄉鎮的信息系統,建設覆蓋全市區、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的“一張網”,逐步實現鄉鎮政務服務事項的一窗口辦理、一站式服務、一平臺共享、全區域通辦和全流程效能監督。建設“北京通”APP,打造“互聯網+政務服務”移動服務體系,實現政務服務在線查詢、預填、預約、諮詢、投訴、支付等功能,不斷提升政務服務便捷化、個性化、智慧化、安全化水平。

(十五)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反饋機制。著力完善科學有效的群眾權益保障機制,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評價機制,強化群眾對公共服務供給決策及運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監督評價方面的作用。落實鄉鎮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制度,以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為依託,建立健全鄉鎮聯合接訪機制,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健全鄉鎮黨委領導的民主協商機制,推行人民建議徵集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重要會議旁聽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直通車”制度。以鄉鎮、村為單元,引導廣大村民開展多層次的基層民主協商實踐,建立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環節完整、規範有序、行之有效的“參與型”基層協商體系。全面推進鄉鎮政務公開制度,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聯動機制,對群眾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做到隨時公開。充分發揮互聯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作用,及時發佈鄉鎮政府信息。積極應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先進理念、技術和資源,及時瞭解公共服務需求,動態掌握實施效果。

五、加強組織保障

(十六)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作用。要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強化政治引領功能,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堅決貫徹落實,始終推動各項改革、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來加強。改進領導方式和方法,著力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提高基層黨組織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聚焦黨建引領,強化鄉鎮黨委對“三重一大”的決策統籌。加強對鄉鎮政府的領導,支持鄉鎮政府依法行使職權,紮實開展服務能力建設,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人民群眾的水平。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疏解非首都功能、美麗鄉村建設等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務,通過建立重大項目黨組織、黨員幹部次序動員等方式,積極探索黨建引領鄉村治理的有效路徑,著力提升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務的能力和水平。嚴格落實黨建責任,加強鄉鎮黨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加大抓村促村工作力度,防止小官貪腐問題發生;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切實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落實黨的政策、帶領農民致富、密切聯繫群眾、維護農村穩定的堅強戰鬥堡壘。

(十七)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及本市《實施意見》,建立健全符合鄉鎮工作特點的幹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機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特別要加強低收入村比較集中的鄉鎮領導班子建設。有序推進鄉鎮之間、鄉鎮與區級機關之間幹部交流,有計劃地選派市、區級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到鄉鎮任職、掛職。加大從優秀村幹部中招錄(聘)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力度,鄉鎮公務員招錄可將農村工作經歷作為條件之一,吸引有農村工作經歷人員應聘鄉鎮事業單位工作崗位。完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崗位聘用、崗位等級晉升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選調生)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將鄉鎮幹部教育培訓納入全市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之中,建立鄉鎮幹部輪訓制度;注重實踐鍛鍊,選派鄉鎮幹部到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習鍛鍊,組織城鄉結合部、平原和山區等不同地區互派鄉鎮幹部掛職鍛鍊,選派有潛力的鄉鎮幹部到低收入村和黨組織軟弱渙散村掛職,不斷提高鄉鎮幹部的能力素質。加強鄉鎮幹部作風建設,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增強鄉鎮幹部熱愛基層、堅守基層、奉獻基層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完善鄉鎮幹部職務行為規範,推行鄉鎮幹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業績評議制、失職追究制,重視鄉鎮幹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養。

(十八)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在政策、人才、資金、項目等方面,加大對鄉鎮政府的支持傾斜力度,特別是制定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鄉鎮意見,提高政策的針對性、有效性。建立健全有利於各類人才向鄉鎮流動的政策支持體系,研究提高鄉鎮幹部待遇、補貼標準。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充分激發鄉鎮幹部幹事創業活力。加大對鄉鎮政府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在教育、衛生、養老、交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安排上給予傾斜,並逐步建立健全應急事務資金保障機制。

(十九)改進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評價獎懲機制。建立科學化、差別化的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堅持績效指標設定和目標管理相結合,推行一次性綜合考核,探索鄉鎮政府實績“公開、公示、公議”等做法,建立健全區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核評議制度,完善和推廣第三方考評辦法,加大群眾滿意度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堅持把考評結果作為鄉鎮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選拔任用、評優評先、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參考,引導鄉鎮幹部改進作風,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做群眾的貼心人。對工作實績差、群眾滿意度低的鄉鎮領導班子和幹部,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嚴肅問責。統籌規範針對鄉鎮的評比表彰、示範創建等活動,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對鄉鎮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二十)強化鄉鎮政府監督管理。要結合實際研究確定鄉鎮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推進鄉鎮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完善鄉鎮政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和向社會公示制度,保證決策制定於法有據、決策執行符合人民群眾利益。健全鄉鎮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區政府對鄉鎮政府經常性指導和監督,發揮鄉鎮人大依法監督職能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及輿論監督作用,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區要結合實際,科學謀劃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總體安排和推進步驟,抓好本實施意見貫徹落實。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加強工作指導、政策支持和督促檢查。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本實施意見的宣傳貫徹和培訓指導,並對全市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綜合評估,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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